(一)意向投资人基本标准(A、B类投资者均需满足) 1.战略投资者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名单。 2.战略投资者应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自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水平,能在多个维度或方面满足设计院发展需要。 3.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发展重点与设计院战略发展方向有较强的互补性与协同性,同时认同设计院的企业愿景、企业使命、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方向和以智力资本为核心的人才管理方式等,认同设计院当前的经营管理模式、薪酬待遇、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4.战略投资者应能够给设计院带来关键资源和增量发展。能为设计院提供一定的市场份额,能够提供支撑设计院发展的具体市场开发项目,能为设计院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提供优先权,能为设计院提供业务资源和市场资源,能够弥补设计院资源能力短板。 5.战略投资者自身应具备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与经验,并愿意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参与未来新公司管理与决策,不过多干涉新公司具体的内部管理。 6.能为设计院发展、资本运作和上市提供相关支持。战略投资者应对设计院员工持股及管理、未来股改上市等有承诺和支持。战略投资者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持有其5%以上股权(股份)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他们所控制的企业与设计院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或提供可行的方案解决上述问题),与参与持股的其他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7.战略投资者自持有设计院股权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对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处分或设置权利限制(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的除外)。前述三年期限届满后,其若要转让或质押所持全部或部分设计院的股权,须经设计院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时,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若设计院将来发行上市,其承诺的限售期应为自设计院上市之日起不低于二十四个月,限售期满后其可按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8.战略投资者本次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并以现金方式出资支付增资价款。 9.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二)战略投资者的核心要求 结合设计院战略发展需要,拟引入二类战略投资者: 1.A类:工程建设类战略投资者。 (1)属于工程建设类企业,专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实力雄厚,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应达500亿元以上,在银行及金融系统有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具备强大的资金调配及管理能力;自身企业获得国家级金融系统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企业主体信用等级AAA级及以上。 (3)在省内外及海外具有良好的市场布局,能为设计院提供主营业务项目资源和潜在市场资源,促进设计院更好地开拓全国及国际业务市场。 (4)属于综合性投资建设类企业,专业从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具有持续的开发和经营发展规划,具有丰富的基础设施类的EPC或PPP工程总承包经验。 (5)具有工程施工特级资质,承诺利用相关行业上下游的业务资源帮助设计院拓展相关业务。 (6)战略投资者应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近十年承建工程获得2次及以上“鲁班奖”,有100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各类样板示范工地,研发200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工法、专利,并获得40项及以上科技创新奖。 (7)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或上市企业,能为院改革发展、资本运作和上市提供相关支持。 2.B类:行业资源类战略投资者。 (1)实力雄厚,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应达20亿元以上,在银行及金融系统有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自身企业获得国家和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AAA级及以上。 (2)具有绿色生态环保、市政工程等领域上下游业务资源,能为设计院提供潜在市场资源,助力设计院业务拓展。 (3)需是近三年入围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收入50强企业,长期在资质水平、人力资源、科研能力、企业品牌等方面积累沉淀,有较强的工程技术与设计研发能力,具有非水利行业的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全过程综合服务能力优势,可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一站式”工程技术服务,能对设计院提升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和总承包业务能力有帮助,能与院形成协同效应。 (4)战略投资者需获得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40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类奖项,10项及以上国家级勘察设计、咨询成果奖。 (5)市场开拓能力强,在国内外有健全的经营网络,具有丰富的海外投资运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验,有海外市场先发优势。 (6)属于混合制企业或已上市企业,具有成熟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验,可以协助设计院开展独立上市的具体工作,提供关键资源支持。 (7)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体系、合规合法的财务制度,能帮助设计院尽快建立起有利于今后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法律框架、财务制度、工时管理系统等,促进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