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委托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

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出预披露或正式披露委托,按交易所的《应提交资料清单》准备资料并向产权所提交。

第三条 产权交易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申请时,应与本所签订《交易服务委托合同》

第四条 交易所协助转让方填写并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提交的有关转让资料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信息披露确认表》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纸质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能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在信息披露前应完成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