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通过发布信息披露的形式进行披露。

信息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公开遴选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的期限。

第四条 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交易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为准。

第五条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确认表》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确认表》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开遴选方式包含网络竞价等其他遴选方式。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受让方可以要求查看转让标的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受让人的咨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重新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披露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在获得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所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主体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所作出视情形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