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金融企业资产交易规则

2024-03-06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金融企业资产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光产权”)进行的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贵州阳光产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贵州阳光产权进行的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资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  从事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委托

第五条  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进行金融企业资产转让时,应与贵州阳光产权签订《交易服务委托合同》,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资产时,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确认表》;

(二)《交易委托服务合同》;

(三)营业执照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文件;

(五)金融企业资产形成或取得的证明材料;

(六)资产价值认定材料;

(七)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贵州阳光产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律所出据的法律意见书;

(八)贵州阳光产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补充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转让方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二)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标的企业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四)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

(五)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六)标的企业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股权转让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前履行报批手续。转让方应明确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对资产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均采取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

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贵州阳光产权依据转让方的委托,将金融企业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贵州阳光产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招投标、竞价等遴选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组织对转让标的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报有权批准部门备案或根据内部规定确定转让底价。并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委托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在贵州阳光产权的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首次信息披露期限:金融企业转让股权类资产,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金融企业转让非股权类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原则上不低于3个工作日。(转让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资产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批准文件,由贵州阳光产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查阅资料涉及转让方商业秘密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累计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设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五条  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拟降价的,转让方应当在重新履行决策或报批手续后,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转让方或有权部门提出中止、终结通知和有关材料后,贵州阳光产权可以作出中止、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恢复、终结情形的,贵州阳光产权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在项目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内,贵州阳光产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协助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

明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报价函,意向报价应不低于标的转让底价;

(五)转让方及贵州阳光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公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贵州阳光产权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

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若转让标的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金融企业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告截止情况说明及意向受让方资格初审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信息公告截止情况说明及意向受让方资格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作出的资格审核意见。 

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贵州阳光产权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遴选方式组织遴选并确定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或竞价结果通知书,贵州阳光产权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交割方式;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资产交易各方原则上通过贵州阳光产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金融企业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入到贵州阳光产权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贵州阳光产权结算账户后,贵州阳光产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贵州阳光产权将在收到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贵州阳光产权出具收款凭证。

转让方确需采取场外结算的,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足额支付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并向贵州阳光产权出具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贵州阳光产权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自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向贵州阳光产权交纳交易服务费。贵州阳光产权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转让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用后,贵州阳光产权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贵州阳光产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书。

第三十二条  交易凭证书应当载明:签约日期、信息披露情况、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撤销凭证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交易凭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贵州阳光产权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金融企业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金融企业资产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