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破产企业资产交易规则

2024-03-06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破产企业资产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的破产企业资产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的破产企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破产企业资产交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人管理的破产企业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征集意向受让方等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转让方是指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裁定的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

第五条  交易受让方是指购买破产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破产企业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委托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破产企业资产挂牌转让时,需提交《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签订《交易服务委托合同》。

第八条  转让方应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服务合同》;

(二)《信息披露表》;

(三)《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或《破产裁定书》;

(四)债权人会议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破产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

(六)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破产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转让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须进行评估。

第十条  转让方应明确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对资产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

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的委托,将破产企业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通过自主报价的方式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或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根据破产企业资产标的情况,合理确定首次信息公告期限,挂牌时间:标的为动产的,公告期不低于七日;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不低于十五日。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决定或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需变更交易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的,应当出具相关文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发布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问询,查阅资料。标的涉密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提交延期函确定延长期限,累计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如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拟降价的,提交新的《信息披露确认表》,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转让方或有权机关提出中止、终结通知和有关材料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发布中止、终结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过程中,有情况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意向受让登记

第十九条  在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齐备性检查。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公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

第二十一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作为代表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若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将《信息公告截止的情况说明》送达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信息公告截止的情况说明》后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可直接转为交易价款。需转为交易价款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转让方确定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在公告中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通知书,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转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交割方式;

(五)交易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如有);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破产管理人和受让方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的,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让方应按约定支付。后续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选择场外自行结算的,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足额支付应支付的交易价款。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在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破产企业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当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不低于5日。

 

第七章  出具交易证明

第三十一条  成交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情况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当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交易证明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转让方式、成交价格等内容。

三十四条  交易凭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破产企业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时,当事人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破产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国有金融资产合法权益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中止或终止产权交易。

第三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依法投资的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按照本规则制定破产企业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