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

2024-03-06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技术产权交易是指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通过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权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技术实施许可等。

本规则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是指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第四条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转让方是指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且具有出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方是指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且许可他人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需要技术和知识产权且具有受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被许可方是指需要技术和知识产权且具有实施他人拥有的专利或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许可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时,应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签订《交易服务委托合同》,转让方/许可方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转让方/许可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评价的,须进行评价。若转让方/许可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许可方应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表》;

(二)转让方/许可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利证明;

(四)转让方/许可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转让决策、审批、授权相关文件;

(五)技术和专利评价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许可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九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许可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   

转让方/许可方应根据标的情况,合理确定首次信息公告期限,挂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个工作日。若转让方/许可方另又决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许可方需变更交易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的,应当出具相关文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发布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转让方/许可方或有权机关提出中止、终结通知和有关材料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发布中止、终结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过程中,有情况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意向受让登记

第十二条 在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备性检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需在信息公告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主体资格证明: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人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证件;

(二)意向申请书;

(三)转让方/许可方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应按照信息公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意向被许可。

第十四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作为代表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将《信息公告截止情况说明》送达转让方/许可方,转让方/许可方在收到《信息公告截止情况说明》后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的,经转让方/许可方确定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的,按照转让方/许可方在公告中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受让方/被许可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通知书,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被许可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数量有其他要求的,可选择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法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多个被许可方。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交割方式;

(五)交易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如有);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方/许可方和受让方/被许可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 转让方/许可方选择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的,受让方/被许可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让方/被许可方应按约定支付。后续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条 转让方/许可方选择场外自行结算的,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被许可方足额支付应支付的交易价款。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被许可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许可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

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被许可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可直接转为交易价款。需转为交易价款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被许可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许可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签署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当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不低于5日。

第七章 出具交易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成交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情况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应当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证明书。

交易证明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许可方全称、受让方/被许可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项。

二十四若交易并未进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根据各方交易主体提供的已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交易合同证明。各方交易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因交易合同证明的出具而转移其法律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参与各方交易主体的履约过程,不对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交易的真实性、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鉴定和实质性审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仅就各方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负披露义务。交易合同证明出具坚持“一事一证”原则,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得对交易合同重复出具交易合同证明书交易合同证明书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或改变其用途,违者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各方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可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查阅。

出具交易合同证明书服务申请材料包括:

(一)出具交易合同证明书服务委托合同;

(二)各方交易主体已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的权利人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已公示文件。如所交易的知识产权权属复杂时,交易委托方须提供其他权利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声明或其他有关权利限制文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或手续合同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五交易证明书和交易合同证明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