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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东客运枢纽站富余房屋合作运营项目

2024-11-29
项目名称:安顺市东客运枢纽站富余房屋合作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QY-ZZ-2024-8
挂牌价格: 270万元/年
挂牌时间:2024-11-29 至 2024-12-13
信息披露申报表 
标的名称:安顺市东客运枢纽站富余房屋合作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 QY-ZZ-2024-8信息披露期限:10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安顺市东客运枢纽站富余房屋主站房一楼1851.86平方米、二楼4297.07平方米、三楼4213.61平方米、四楼4637.46平方米,合计15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及站前广场闲置的4000平方米空地和地下室面积为8004.9 ㎡(含停车位161个及功能用房)等资产用于合作建设医院。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合作期限内,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经营合作商不得将获得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经营合作商不得为标的物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瑕疵,不得破坏委托标的物的结构和安全,不得使用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标的按现状进行合作运营;自标的移交之日起,经营合作商须自行承担标的物达到经营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装饰、二次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检查、办理行政、工商、税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经营性审批手续),并承担标的后期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
3、如意向经营合作商需对招商人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须获得招商人书面同意,由经营合作商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本次合作标的物无产权证,暂未办理完成用于开设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装修改造,由经营合作商负责装修改造并办理取得合作标的可以用于医院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
5、招商方将资产交付给经营合作商后,经营合作商认为资产后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经营合作商自行完善相关设计、论证、审批等手续,书面报招商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6、合作经营商应在合作标的交付之日起,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并开业经营。
7、经营合作商在装修改造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属招商人。
8、在合作期间,经营合作商应确保对标的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9、意向经营合作商应在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经营合作商一经报名参与合作,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经营合作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10.如合作标的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交付经营合作商使用,则费用的缴纳时间予以顺延。
11.本合作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招商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对经营合作商资质的要求经营合作商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开设、医疗康养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合作区域移交之日起,30天内启动本项目设计、招标装修等工作,12个月内完成装修工作,并开业经营。(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与招商人双方签字知晓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7.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经营合作商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经营合作商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仅用于开设医疗机构经营合作商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守法经营。
对经营合作商式的要求合作期□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五年,从开业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开业时间双方签订确认书)。合作期内,经营合作商按时支付招商方相关收益,并且医院不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封或停业,双方的合作协议续签五年;第二个合同期内,如经营合作商未违反上述约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再续签五年。合作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利润分配医院年营业利润的30%营业利润计算方式为:营业收入-运营成本(不含资产占用费)-税费,运营成本不含资产折旧费、融资成本、设备租赁成本。
保底资产占用费270万元/年资产占用费明细表
资产
占用费(保底)
第一年
270万元
第二年
270万元
第三年
270万元
第四年
270万元
第五年
270万元
第六年
276.75万元
第七年
283.67万元
第八年
290.76万元
第九年
298.03万元
第十年
305.48万元
第十一年
313.12万元
第十二年
320.95万元
第十三年
328.97万元
第十四年
337.19万元
第十五年
345.62万元
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如利润分配计算结果低于保底资产占用费,则招商方按资产占用费获取收益;如利润分配计算结果超过保底资产占用费,则招商方按利润分配方式获取收益。收益分配时间为按年分配,每半年按《资产占用费明细表》中所列当年保底资产占用费的收益50%预付收益,年终结算。每年12月31日付清。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整个合作期内留存于招商方处,合作期满,经招商方验收,若合作物资产完好无损,经营合作商结清一切相关费用后,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经营合作商;若合作物损坏,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若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范围的由经营合作商负责承担;因最终经营合作商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签订合同1个月内,经营合作商将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缴纳到招商方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以后期合同签订为准。
交易保证金5万元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合作商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合作商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此次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组织经营合作商的招募工作;
2、若只征集到1个意向经营合作商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
3、若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意向经营合作商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选定经营合作商,并组织交易。网络竞价以保底资产占用费为基准进行。
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开设、医疗康养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合作区域移交之日起,30天内启动本项目设计、招标装修等工作,12个月内完成装修工作,并开业经营。(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与招商人双方签字知晓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8.意向合作运营方登记表;
9.交易保证金须知;
10.交易服务费须知。
经营合作商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经营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安顺客运东站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合作商(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_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经营合作商。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意向经营合作商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合作商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经营合作商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交易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82 0100 0120 1100 013925
附注:意向合作运营商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合作商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经营合作商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经营合作商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8083366678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

图片关键词3.授权委托书.docx

图片关键词1.交易保证金须知.doc

图片关键词4.承诺书.doc

图片关键词5.合作运营方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