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暂无关联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转让

2025-06-13
项目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5-028
挂牌价格: 9070000.00元
挂牌时间:2025-06-13 至 2025-06-26
标的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的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转让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9070000.00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6月13日挂牌截止日期2025年6月26日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消费日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26646.2万人民币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714306140L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审议或批复情况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关于对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拟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转让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1债务人名称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元)7,096,000.00
累计欠息(元)1,968,966.57
本息合计(元)9,064,966.57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5年2月20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5年2月20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披露事项一、债权简介:
  1、债务人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与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新还旧,用于归还编号为2100220020190022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标的为借新还旧,旧贷为2100220020190022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时间2023年02月21日,借款到期日2026年02月1日,借款用途为归还用于归还编号为2100220020190022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截至2025年2月20日,债务人高山矿业公司欠款金额为9,064,966.57元。其中,本金7096000.00元,利(罚)息、复利共计1968966.57元,其他费用0.00元。
注:上述尚欠利(罚)息、复利包括本标的旧贷挂息700000.00元及其截至2025年2月20日产生的复利149346.66元。
  2、根据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达成的不良资产转让安排,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本不良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二、担保情况: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三、诉讼及执行情况:
   未诉讼。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存在租赁情况,相关租赁情况尚未完全落实,可能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债务人目前尚有较多外债,无法对标的完全收回的情况,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清,无法预计担保人财产回收可能性,部分担保人担保责任已过时效等。
2.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金额与处置基准日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标的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本金、利息可能与该处置基准日所列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
3.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无法对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移交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受让方在竞买本次转让标的前应已对债权项目进行了详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充分了解,对以上风险提示,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交纳竞买保证金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受让方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受让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不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受让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评估后作出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次转让标的。
7.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不含该标的资产涉及民事案件已向法院缴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重要提示(一)受让方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受让方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受让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发布披露公告中的重要事项披露、重要提示等条例、并完全接受上述条例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已经对公开挂牌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受让方已经对公开挂牌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公开挂牌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或因存在计算等其他原因,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后,对该标的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贵州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文件对于标的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标的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i、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资产,标的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j、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标的物介绍
8、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1)地上附着物无法确认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2)部分抵押物的地上建筑物可能存在私售情况;(3)部分抵押物在一审诉讼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存在抵押权落空的情况;(4)部分抵押物存在租赁情况,但租赁细节不详。
9、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不含该标的资产涉及民事案件,已向法院缴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二)受让方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受让方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文件清单上签字。如受让方不及时受领标的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受让方无权再就标的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或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或被竞买人)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受让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接受标的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贵州分公司和交易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自基准日至标的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的变化而请求长城贵州分公司和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在从相应金融单位受让标的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金融单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受让方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金融单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受让方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重要事项披露、重要提示等条例。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不良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需在【2】个工作日(含成交当日)内与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竞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最终按照《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标的竞得者将竞价余款一次性缴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指定账户。
(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开户机构:农行贵阳黄金路支行,账号:23172001040003782)。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90.7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联行号:314701018016)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转让方的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一次性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
(7)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
(8)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出现上述情形的,如该保证金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后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6.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7.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划付至转让方的账户,保证金不包括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手续费,手续费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向最终成交竞买人收取。                                                        
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竞价过程至资产交付完成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1、因政策因素调整,导致本次竞价标的为不得转让资产的;
2、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3、有第三人对本次竞价提出异议,经中国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确认异议成立的;
4、发现本次竞价资产遗漏重大事项,足以影响本次竞价结果的。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B.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确定本次竞价成功。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方式:1.设有保留价的加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2.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倍数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3.竞价成功后(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确定本次竞价成功),本标的竞得者的保证金将转为交易价款转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核对竞价成交信息无误后,竞得者需在【2】个工作日(含成交当日)内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签订《竞买成交确认书》,在竞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最终按照《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标的竞得者将竞价余款一次性缴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指定账户。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转让方项目联系人:沈经理                                        联系电话:18285041170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62626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图片关键词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

图片关键词6.受让报价函.docx

图片关键词8.意向受让方承诺书(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20250603.docx

图片关键词保证金承诺书.doc

图片关键词意向受让方承诺书(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2025060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