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站内便民用房招租项目
2025-04-21
项目名称: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站内便民用房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C-ZL-2025238(238)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首年挂牌费为15.67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5-04-21 至 2025-05-06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站内便民用房租赁招商,贵阳畅达轨道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S1线特许经营权,贵阳畅达轨道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租方负责组织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站内便民用房租赁招商工作,并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标的信息详见附件1。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承租方须自行对招租车站内便民用房现场进行考察踏勘,承租方报名后,视为已对该招租区域做了充分考察,并对招租区域的现状均有充分了解。 7. 招租方按现状移交场地,承租方负责移交招租区域为达到经营而产生的投资、布设、装修、运输、保管、经营、管理和维护等一切责任及产生的费用。 8.招租场地涉及规划、消防、公安、环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一系列因项目实施所须行政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达到法律法规要求运营条件。如发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警告、撤销或安全事故的,与招租方无关,造成招租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9.水电费结算: a.本项目水电费包括:租赁便民用房的水、电等为有偿使用,承租方装修时安装独立水电表,根据实际用电量结算,招租方代收代付,电费(水费)=实际用电量(实际用水量)*电费单价(水费单价),经营准备期也需计算水、电费。 b. 在经营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调整水电收费标准,招租方提出调价时应在调价当期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调价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公用事业部门的调价通知、水电费的核算单。 c.招租方与承租方每月月底进行抄表,双方按季度核算缴费。招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缴费通知及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按照通知载明的应缴金额进行缴费,超过7个工作日未完成水电费缴纳且未取得招租方书面同意的,招租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其他特别约定 a.经营期间不影响地铁运营服务及安全。经营期间承租方承担招租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包括承租方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招租方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b.承租方所提供的售卖产品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承租方售卖产品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c.其余未尽事宜,双方以本项目签署合同为准。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挂靠其他品牌资质者报名竞价。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闭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烟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承租方经营范围不得违反地铁运营相关管理及安全规定,严禁在租赁范围内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腐蚀、放射危险物品。不得经营产生大量油烟的采用煎、炸、炒、烧烤等方式进行现场加工的餐饮,不得经营易燃、易爆、产生严重噪音或严重异味的商品。 便民用房建议用于经营便利店、零售店、特产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店、预包装食品店、带盖饮品店、展台、咨询台等服务业态。 承租人参与挂牌竞价应提交经营业态说明,承租方在实施前须向招租方报送项目经营方案和装修施工方案,经招租方和相关行政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现场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承租人更换的新业态应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3年(6个月经营准备期不包括于经营期内) 1.经营准备期:指承租方开展为经营管理本合同经营范围内便民用房而进行装修、报批等一切开始经营前筹备工作的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起共计6个月。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租赁费用,但因承租方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经营起始日:经营准备期结束后,从次日起计算站内便民用房经营起始日,承租方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经营权费按经营起始日起算。 | |||
租金挂牌价 | 首年挂牌费为15.67万元 | 第2年、第3年租赁费用不变,3年租赁合计底价为47.01万元。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赁费用采取先付租赁费用后使用原则,第1期租赁费用自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向承租方收取,按季度(3个月)收取一次租赁费用,合同期限内共收取12次。 | ||||
租赁押金 | 履约保证金为第1年(首年)租赁费用的25% | 自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 | 3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详见附件2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70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