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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凯里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2024-07-23
项目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凯里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4-039
挂牌价格: 1400万元
挂牌时间:2024-07-23 至 2024-07-29
标的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凯里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14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7 月 23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7月 29 日 | |||||
挂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 |||||||
负责人 | 李鸣镝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718875092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详见附件清单 | ||||||
债权本金余额 | 详见附件清单 | |||||||
累计欠息 | 详见附件清单 | |||||||
本息合计 | 详见附件清单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4年4月2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截止2024年4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该4户债权本金为69,490,000.00元,利息90,435,344.40元,本息合计159,925,344.40元,详情见附件清单。 二、担保情况:4户债权项目均有抵押或保证担保,具体见附件 三、诉讼情况:该4户债权均已起诉,其中凯里市三才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为百惠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已执行终本。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不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50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或挂牌公告刊登前(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或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保证金账号:349367029546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依约不予退还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并由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6.受让申请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交易价款。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50 万元或 50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董经理 联系电话:18302639773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96777、15085914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