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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市区内11宗22套(详见清单)招租项目
2024-07-19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标的物名称:贵州省凯里市市区内11宗22套(详见清单)招租项目 | |||||||||
项目编号: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5日(5个工作日) | ||||||||
招租资产清单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有无产权 | 招租面积(㎡) | 资产现状 | 招租底价(元/年) | 租期不超过(年) | 保证金(元) | 是否有原租户 | 备注 |
标的1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1号 | 是 | 330 | 闲置 | 138,600 | 1 | 13860 | 否 | |
标的2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2号 | 是 | 256.18 | 闲置 | 30,742 | 1 | 3074 | 否 | |
标的3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5号 | 是 | 206.95 | 闲置 | 24,834 | 1 | 2483 | 否 | |
标的4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6号 | 是 | 402.18 | 闲置 | 48,262 | 1 | 4826 | 否 | |
标的5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8号 | 是 | 294.34 | 闲置 | 35,321 | 1 | 3532 | 否 | |
标的6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11号 | 是 | 554.13 | 闲置 | 66,496 | 1 | 6649 | 否 | |
标的7 | 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2层-2-13号 | 是 | 434.83 | 闲置 | 62,616 | 1 | 6261 | 否 | |
标的8 | 凯里市清江路龙井苑C区8-9栋1层10号 | 是 | 948.66 | 闲置 | 144,000 | 1 | 14400 | 否 | |
标的9 | 凯里市凯运大道48号宝庆商住楼13栋B面-1层5号-1号 | 是 | 58.33 | 闲置 | 10,200 | 1 | 1020 | 否 | |
标的10 | 凯里市凯运大道48号宝庆商住楼13栋B面-1层5号-2号 | 是 | 38 | 闲置 | 6,600 | 1 | 660 | 否 | |
标的11 | 凯里市凯运大道48号宝庆商住楼13栋B面-1层5号-3号 | 是 | 35 | 闲置 | 6,300 | 1 | 630 | 否 | |
标的12 | 凯里市凯运大道48号宝庆商住楼13栋B面-1层5号-4号 | 是 | 35 | 闲置 | 6,300 | 1 | 630 | 否 | |
标的13 | 凯里市环城西路127号建材大市场5号楼1层36号 | 是 | 51.69 | 闲置 | 9,304 | 1 | 930 | 否 | |
标的14 | 凯里市永丰东路翰林华庭4号楼一层A2号 | 是 | 293.53 | 闲置 | 144,000 | 1 | 14400 | 否 | |
标的15 | 凯里市永丰东路翰林华庭4号楼2层1号 | 是 | 1258.36 | 闲置 | 216,000 | 1 | 21600 | 否 | |
标的16 | 凯里市凯运大道北侧、奔驰大酒店东侧市政综合楼A栋1层5号 | 是 | 193.45 | 闲置 | 72,000 | 1 | 7200 | 否 | |
标的17 | 凯里市凯运大道北侧、奔驰大酒店东侧市政综合楼A栋1层6号 | 是 | 152.31 | 闲置 | 57,000 | 1 | 5700 | 否 | |
标的18 | 凯里市环城东路586号中建·清华苑-1层-1-14号 | 是 | 68.4 | 闲置 | 36,000 | 1 | 3600 | 否 | |
标的19 | 凯里市环城东路586号中建·清华苑-1层-1-15号 | 是 | 81.11 | 闲置 | 42,000 | 1 | 4200 | 否 | |
标的20 | 凯里市环城东路586号中建·清华苑-1层-1-16号 | 是 | 91.03 | 闲置 | 46,800 | 1 | 4680 | 否 | |
标的21 | 凯里市环城东路586号中建·清华苑-1层-1-1号、商场 | 是 | 336 | 闲置 | 49,200 | 1 | 4920 | 否 | |
标的22 | 凯里市环城东路586号中建·清华苑-1层-1-1号、商场 | 是 | 400 | 闲置 | 57,600 | 1 | 5760 | 否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电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燃气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电话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光纤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有线电视 | □是 □否 □未安装 | 详情与租赁方沟通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招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招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其他条款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7.原则上承租者自己经营使用该物业,如需部分分租经营该物业必须取得业主同意。承租者不得将该物业转让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者按照确定的经营内容进行内部装修和水电安装,不得改变或破坏该物业外观。不利用该房屋从事涉及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经营或违法活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8.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管理不当、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更换。 9.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图及施工图说明,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由承租方依法负责办理。 10.合同期终止时承租方应按时将该房屋恢复原貌返还给出租方;逾期未返还房屋时,租金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11.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对承租期内进行的装修和安装,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情况下,自愿拆除和移走,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损坏房屋的,承租方不得拆除。该部分装修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12.房屋用途:合法经营。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1.自然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缴纳竞租保证金。 | ||||||
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征信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公开招租。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无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为1年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不低于半年支付一次租金。 如遇特殊原因与租赁方协调沟通。 | |||||||
租赁押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租赁押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作为承租方对所租整体房产以及履约能力的保证,押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押金不计息)。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3、(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自然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 企业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缴纳竞租保证金。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要求的其他资料。(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5761342234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 租赁方负责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8508555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