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阳光产权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条   专家的评标表现、业务水平、诚信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及考核情况等,作为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四条   考评基准分为100分,以年度为一个周期,考评基准日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日常考评根据评标现场记录、项目检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对专家进行考评:

(一)被抽中并确认参加,集合时间1个半小时前完成请假的不扣分,否则扣10分;

(二)参加评审迟到但有电话及时告知抽取终端,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5分,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分,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0分;

(三)参加评审迟到但未及时电话告知抽取终端或早退的每次扣20分,并予以公示

(四)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又不请假的每次扣30分,并予以公示

(五)出席评审活动时,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每次扣20分;

(六)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每次扣10分;

(七)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八)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每次扣20分;

(九)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每次扣10分;

(十)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每次扣10分;

(十一)不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每次扣20分;

(十二)不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

(十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偏差或打分显失公平,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扣20分;

(十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每次扣20分;

(十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每次扣20分;

(十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每次扣20分;

(十七)评标打分异常,且不写明原因的扣10分;

(十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的每次扣20分;

(十九)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十)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评标结论被要求复审,且复审证明其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扣20分;

(二十)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每次扣5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项每次加10分,并记入年度考评: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等情况,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经确认属实的;

(二)对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贵州阳光产权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三)向贵州阳光产权书面提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建议被采纳的;

(四)参加贵州阳光产权承接项目评标受到项目委托方表扬的。

第七条   年度考评由贵州阳光产权根据日常考评得分及奖励加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一)考评得分在150分(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元整,并予以公示表扬;

(二)考评得分在150分以下120分(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0元整,并予以公示表扬;

)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含)以上的,予以告诫

)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50分以上(含)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考评得分在50分以下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评标专家对考评记分有疑问的,可要求考核部门解答。

第九条  专家考评记分流程:

(一)项目经理在评审结束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分;

(二)评分全过程通过OA系统完成,项目经理根据专家评审过程情况进行打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到达专家管理终端记录备案;

(三)对无扣分事件的,项目经理直接结束该项目评分流程;

(四)对项目结束后,有项目委托方对评审专家进行公开表扬的,项目经理及时通过OA工作单将表扬信等函件扫描件提交专家管理终端记录并备案,函件原件交终端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