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光产权”)专家业务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贵州产权市场功能,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挥专家智力资源为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作用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贵州阳光产权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专家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贵州阳光产权专家库的全体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由贵州阳光产权下设部门机构合作部统一负责。

第四条  专家类别 

专家库由产权交易类专家、采购招投标类专家、咨询类专家、金融资产交易类专家、行业专家组成。

(一)产权交易类专家:产权交易、企业增资扩股、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类等专家;

(二)采购招投标类专家:招标采购类评标专家须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贵州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具体要求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制度执行;

(三)咨询类专家: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环保、法律类等专家;

(四)金融资产交易类专家:金融、证券、财政、资产评估、会计、债权交易、资产管理类等专家;

(五)行业专家: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贵州省省管专家证书》或持有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颁发的《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证书》的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选条件及资格确认

第五条  入选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记录;

2.在项目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够独立出具专业意见;

3.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所处产业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在本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

4.熟悉所处产业相关领域项目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热心参与所处产业相关领域咨询、论证、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能够出席相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6.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7.原则上专家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专家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如身体健康且有时间精力承担相关工作的,可适当调整对专家年龄的限制条件;采购招投标类专家原则上满70周岁不得参与评标,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二)专业资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从事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研究、项目管理、投融资、产权交易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的项目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所在单位负责或从事过相关产业规划、项目建设、市场运营、投融资管理、产权交易、财务管理等工作;

  3.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投资银行,信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

4.从事规划、设计、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涉及的园林、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安全评价、结构、经济、造价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5.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贵州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是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

第六条  资格确认

满足第五条入选条件,申请加入专家库,需填写《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家提供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专家申请入库须将相关材料提交机构合作部,机构合作部按照对应入库条件进行审核。

1.申请入库采购招投标类的专家,经机构合作部审核通过后,机构合作部须在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招投标类专家的入库工作;

2.申请入库除采购招投标类的其他类型专家,申报总数满二十位专家申请后机构合作部进行统一审核,初审完成后,报贵州阳光产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下发后,机构合作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工作;

3.审核过程中,不达标准或资料不全的,机构合作部将通知专家补齐资料,审核后仍不达标的不予入库。

 

第三章  专家职能、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职能

(一)参与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辑、宣传培训活动;

(二)参与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前期咨询等;

(三)参与项目评标、论证;

(四)贵州阳光产权需要专家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项目委托人或交易所聘请,担任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项目要求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三)接受参加项目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贵州阳光产权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五)对专家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其他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贵州阳光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按照项目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文件或项目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维护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项目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有关的信息

(六)准时出席评审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九)评审、论证等工作结束后应当在相关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十)委托人或贵州阳光产权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完成项目质疑及投诉处理工作,配合监督检查;配合贵州阳光产权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十一)自觉接受贵州阳光产权的监督、管理及考核;

(十二)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短信、邮件或书面等方式告知贵州阳光产权。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条  凡贵州阳光产权业务需要使用评标专家的,业务部门须按规定通过OA系统内部流程发起,统一由机构合作部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是指项目过程中参与评标和评审环节的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流程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须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业务部门至少在开标前两小时提起抽取申请,如遇特殊情形(如封标等),经专家使用部门和机构合作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共同协商后处理;

(二)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业务部门,由项目负责人统一通过OA系统发起专家抽取申请流程,机构合作部接收到抽取申请根据各项目开标时间先后在抽取专位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通过系统随机确定;

(四)所有评标专家抽取流程须在OA系统完成,并在抽取专家工位及监控下进行,抽取过程受纪检监督部门监督;

(五)业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抽取评标专家申请的,机构合作部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抽取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经专家使用部门和抽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视情况处理;

(六)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非评标专家使用流程

采用邀请方式确定非评标专家的,由业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并通过OA系统发起流程,提请机构合作部统一通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非评标专家的,抽取流程参照评标类专家抽取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代抽专家抽取流程

受外单位委托需要贵州阳光产权代为其抽取专家的,外单位须向贵州阳光产权提供正式的代抽函件。机构合作部在收到函件后,将参照评标类专家抽取流程执行,由机构合作部通过OA系统建立代抽项目基本信息,根据委托单位函件要求抽取专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评审和论证等活动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 专家库抽取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贵州阳光产权各业务需要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自觉接受贵州阳光产权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专家库维护与解聘

第十六条  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短信、邮件或书面等方式告知贵州阳光产权,机构合作部在收到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如因专家原因未提交变更申请引发的后果由专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贵州阳光产权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专家的评标表现、业务水平、诚信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具体详见《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入选条件规定的;

(五)被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取消其省综合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

(六)按照考评未达要求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贵州阳光产权纪检监督部门确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

(二)非法收受所参与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项目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有不按规定解答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质疑等其他不履行评标专家义务行为的,给予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费用的支付按照贵州阳光产权《项目评审论证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开展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规范运作。因专家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或者造成项目信息资料泄露,以致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的,贵州阳光产权将除去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下发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管理办法》自动废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阳光产权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