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遴选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意向受让方在不低于挂牌价的自主报价,由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所按信息披露内容中已明示或经有权部门批准采用的公开遴选组织交易。

第四条 公开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招投标及其他遴选方式

第五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交易所按照《交易项目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涉及标的企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交易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组织交易双方按照信息披露内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八条《资产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四)资产转让的方式;

(五)资产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第十条 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将《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交易所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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