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2022-11-10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 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期间,向交易所提出阳光受让申请,并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书》、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内容中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

第三条 《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意向受让报价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提交材料齐全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交易所在受理受让申请材料后,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允许联合受让的,可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第七条 联合受让体应提交相关协议文本,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联合受让体包含自然人的,应该提供《联合受让协议》有效公证文件。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在意向受让登记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意向受让申请表》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

第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