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9.13%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19GZ1000049)
2019-12-10
项目名称: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9.13%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19GZ1000049)
项目编号:GP-B-CQ-2019145(27)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25542.28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19-12-10 至 2020-10-22
标的名称 | 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9.13%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19GZ1000049) | |||||||
项目编号 | GP-B-CQ-2019145(27) | 转让底价 (万元) | 25,542.28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0年10月22日 | |||||
公告周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贵州都市报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 标的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川 | |||||||
注册资本 | 32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000795274338K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表决意见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龙险峰 | |||||||
成立时间 | 2011/3/2 | |||||||
注册资本 | 53805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2629569216471C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林业投资和管理,林木营造和良种培育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林木良种的管理咨询服务。杉、松、人工阔叶;人造板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从事货物代理及技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
职工人数 | 390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49.13% | ||||||
2 | 贵州园方木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6.36% | ||||||
3 | 深圳市威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10.91% | ||||||
4 | 贵州黑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18% | ||||||
5 | 贵州新结构林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44% | ||||||
6 | 贵州多维度林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91% | ||||||
7 |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7.07% | ||||||
主要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04,790.710057 | 75,973.319363 | 28,817.390694 | ||||||
审计机构 | 贵州恒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审计基准日 | 2018/12/31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9/7/31 | 7,655.263251 | -4,503.614544 | -4,503.61454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表 | 112,213.749259 | 86,571.230828 | 25,642.51843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年11月19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52,364.66 | 73,464.50 | ||||||
非流动资产 | 52,426.05 | 54,497.99 | ||||||
资产总计 | 104,790.71 | 127,962.49 | ||||||
负债总计 | 75,973.32 | 75,973.32 | ||||||
净资产 | 28,817.39 | 51,989.1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5,542.28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2019年10月6日标的企业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正在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中,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对转让底价不产生影响;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标的企业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的短期借款存在抵押情况,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剑国用(2013)第68号);标的企业以原材料和在产品为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的短期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标的企业在贵阳银行贵阳中南支行的短期借款存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和全额担保的情况;标的企业在贵阳银行贵阳中南支行的长期借款存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标的企业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长期借款存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 3、根据贵州黔木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剑河县25.38万亩森林资源变化评估报告》及剑河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标的企业有林地面积为25.3931万亩,其中地方公益林面积为1.8605万亩,重点公益林8.6325万亩; 4、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 5、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是 ■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生效起的 5 个工作日内首期支付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在一年内付清;该余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交易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51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 A.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B.本公告截止日_____时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公告。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A.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转让方应于向意向受让方送达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高小红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