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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石阡天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5562.2600万元债权转让(第三次降价)

2020-10-10
项目名称:贵州盘江石阡天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5562.2600万元债权转让(第三次降价)
项目编号:G32020GZ1000028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3949.2048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0-10-10 至 2020-10-15
                                       信息披露确认表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转让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转让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转让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确认表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有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贵所进行受让申请,并查阅产权转让标的信息和材料;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须知》的要求并遵照执行。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信息披露确认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受让方接触或协商标的转让事宜。
   5、在交易期间,如转让标的发生任何重大事项、或有事项应及时告知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进行披露。

转让标的名称:贵州盘江石阡天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5562.2600万元债权转让(第三次降价)
转让方(盖章):










                              申报日期: 20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表中各栏、各指标内容,务请如实、准确填写。如有疑义请咨询产权交易机构;

标的名称贵州盘江石阡天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5562.2600万元债权转让(第三次降价)
项目编号GP-B-CQ-2019233(50)转让底价  (万元)3949.2048
公告起始日期2020-10-10公告截止日期2020-10-15
公告周期5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标的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一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
注册资本84000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
经营规模■大          □中          □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0000214650279K
转让方二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1号房交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黄寿卿
注册资本12981.8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 
经营规模■大          □中          □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91520000322122238P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322122238P
批准单位名称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情况批复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贵州盘江石阡天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鸭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
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7日
注册资本4000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国有控股
经营规模□大          □中          ■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0623055029986E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装饰石材、建筑石材、雕刻石材、大理石开采,加工,销售,砂石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2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是        ■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否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9%
2贵州盘江采矿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1%
3

4

5

主要财务       指标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2019年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0.000000 -294.271196 -294.234847 
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9,247.564393 6,950.273975 2,297.290418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基准日2019/6/30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2020/1/31---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9,244.549377 7,166.501328 2,078.048049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年3月31日
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640.88 512.40 
非流动资产8,606.69 4,961.06 
资产总计9,247.57 5,562.26 
负债总计6,950.27 6,950.27 
净资产2,297.30 -1,388.01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1,388.01 
重要信息披露其他披露事项1、鉴于石阡石材股权评估价值为负值,现以股权1元钱 债权3949.2047万元,共计3949.2048万元公开挂牌转让;
2、标的企业与福建省南安市川鑫石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于2017年7月29日在贵阳市签定了《承包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0日在贵阳市《<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
3、福建省南安市川鑫石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享有此次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
4、此次转让标的处于承包经营期内,承包时间为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
5、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向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办理委托贷款6787万元。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是         □否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是         ■否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是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风险提示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价款支付时间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生效起的 5 个工作日内首期支付总价款的30%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在一年内付清;该余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受让方资格条件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交易条件
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否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1000万元
交纳时间

 ■ A.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B.本公告截止日_____时内交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信息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C.终止信息公告。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主报价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