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玉带湾畔C区商业、办公楼、停车场和25、28、29号楼招租项目中止后重新披露(延期)
2021-02-20
项目名称:玉带湾畔C区商业、办公楼、停车场和25、28、29号楼招租项目中止后重新披露(延期)
项目编号:GP-C-ZL-2020010(05)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信息披露表(标的清单)
信息披露日期:2021-02-20 至 2021-03-04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玉带湾畔C区商业、办公楼、停车场和25、28、29号楼招租项目中止后重新披露(延期) | ||||||
项目编号:GP-C-ZL-2020010(05) | 信息披露期限: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4日(10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由于本次项目涉及标的较多,标的情况详见标的清单。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履约保证金被招租方扣除后且本协议继续履行,承租方应当在三日内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 (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更换经营业态;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 (4)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范、造成侵权或造成安全隐患等,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累计2次要求整改未整改; (5)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逾期超过15日;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租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7.如无违约的前提下,期限届满后,承租方结清相应费用后,由招租方无息返还。 8、本次招租标的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房屋面积为招租方自行测绘的面积。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意向承租方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含个体工商户) (1)企业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注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为准)。 (2)企业信用不存在污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个人意向承租方须符合以下条件(含个体工商户) (1)年满十八周岁,无犯罪刑事处罚记录。 (2)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标的清单 | 成交承租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当年租金和租赁押金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标的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提交资料: 法人报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办理报名申请需提供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信用不存在污点、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书。 自然人报名: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无犯罪刑事处罚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书。 (上述所有提交资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章手印,相关原件备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王欣怡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