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农商银行享有顾竹军及赵文华2户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整体转让
2022-10-31
项目名称:清镇农商银行享有顾竹军及赵文华2户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2-046
挂牌价格: 310.40万元
挂牌时间:2022-10-31 至 2022-11-11
标的名称 | 清镇农商银行享有顾竹军及赵文华2户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整体转让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310.4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 10 月 31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年 11 月 11 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贵州都市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
注册资本 | 161892240元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919974114225XT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R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党委会 、风管委 、经营工作例会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中共贵州清镇农商银行股份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6期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资产非批量202203号转让的方案》,同意本项目中的债权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1 | 债务人名称 | 顾竹军 |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180 | |||||||
累计欠息(万元) | 207.65 | |||||||
代垫付费用(万元) | 1.1658 | |||||||
本息合计(万元) | 388.8158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2年9月20日 | |||||||
债权信息2 | 债务人名称 | 赵文华 |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130.4 | |||||||
累计欠息(万元) | 208.32 | |||||||
代垫付费用(万元) | 2.78 | |||||||
本息合计(万元) | 341.5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2年9月2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天一众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0月2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简介: 1、债务人顾竹军 2015年5月13日,顾竹军与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花湖分社,签订编号为:清农信百社[2015]年个贷字1254027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4日,约定借款月利息7.4667‰,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电力设备。 2016年5月4日,顾竹军与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湖支行,签订编号为:清农商百花支行[2016]年展期字 6 号)《借款展期协议书》,担保人 申春生, 展期日期:2016年5月1日,借款到期日:2017年5月4日;展期金额:180万元,展期借款月利率 10.45‰。截止2022年9月20日,借款余额为180万元,欠息207.65万元,代垫费用1.1658万元,债权合计388.8158万元。 2、债务人赵文华 2013年9月2日,赵文华与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分社,签订编号为:2090200201306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编号:1050420130902004,借款日期: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年利率 9.7375‰。 截止2022年9月20日,借款余额为130.40万元,欠息208.32万元,代垫费用2.78万元,债权合计341.5万元。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2户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抵押担保情况: 1、借款人顾竹军 2015年5月13日,申春生与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花湖分社签订(编号:清农信百社[2015]年抵字 1254027号)的《抵押合同》,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情况为: 抵押人申春生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3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 010328546 号) 房屋,评估价值 277.33 万元。 2、借款人赵文华 2013年9月2日,保证人:贵州鼎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分社,签订编号为20902002013062号的《保证合同》。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后两年止,贷款到期债权人 同意债权展期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 三、诉讼情况: 1、借款人顾竹军 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具(2017)黔018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顾竹军、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湖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6日 起按月利率10.45‰计算至2017年5月4日止;从2017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11.200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湖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坐落于贵 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 层3号房屋一套 (产权证号:筑房 权证南明字第 010328546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借款人赵文华 2015年5月2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赵文华、龙梅、贵州鼎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015年5月29日花溪农村商业银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显示,贵州鼎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行的银行账户 (2061010001201100187727)存款应冻结贰佰万,已冻结陆佰叁拾元贰角伍分,未冻结1999369.25元,原因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应为一年,即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现冻结期限已届满。 2015年10月28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赵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4.60625‰的标准从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龙梅、贵州鼎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62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0.5 万元或 0.5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 黄经理 联系电话: 136 3910 9155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