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有限公司12台车辆处置第一次延期(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0GZ1000212至GR2020GZ1000223)
标的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12台车辆处置第一次延期(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0GZ1000212至GR2020GZ100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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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P-A-ZC-2019220(91) |
挂牌价格 | 详见附件《资产转让清单》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08-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9-03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报名截止时间 |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贵州都市报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物权类别 | 车辆 |
+一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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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易红磊 | |||||
注册资本 | 122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709667064P | |||||
经营规模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文号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二 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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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资产 | 设备、设施 | 名称 |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12台车辆处置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
资产现状 |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
共有情况或它项权利情况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33.9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9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 2、本次转让车辆共12台,可单辆受让,也可多辆受让; 3、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的12台车辆均无违章情况并已全部年审; 5、本次车辆有关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清单》。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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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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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详见附件《资产转让清单》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四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五 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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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七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高经理、勾先生 | 项目联系电话 | 0851-86793166、0851-84702903 |
+八 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