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二次挂牌)
2022-01-30
项目名称: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二次挂牌)
项目编号:GP-B-CQ-2021182(49)
国资监测编号: G32021GZ1000048-2
转让底价: 130639.23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2-01-30 至 2022-03-03
项目名称: | 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二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2022012900781 | 监测编号: | G32021GZ1000048-2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2-01-30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2-03-03 |
公告周期: | 2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网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网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安顺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黔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会所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道明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
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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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6927447470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11520000009390738E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硐口村 | ||||||||
法定代表人: | 支振宇 | ||||||||
成立时间: | 1994-09-08 | ||||||||
注册资本: |
22299.07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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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022156738352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无烟煤生产、销售;来料来样加工;物业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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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0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31862.070165 | 599.552496 | 131262.517669 | ||
审计机构: | 贵州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审计基准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1-08-31 | 571.428570 | -232.545419 | -232.54541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132252.636710 | 1247.678090 | 131004.958620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贵恒毅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11-30 | ||
评估基准日 | 202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5284.460000 | 5264.460000 | |
非流动资产 | 126577.610000 | 140489.790000 | |
资产总计 | 131862.070000 | 145754.250000 | |
负债总计 | 599.550000 | 599.550000 | |
净资产 | 131262.520000 | 145154.7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5154.700000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与贵州轿子山顶新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一批资产转让构成完整的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向本项目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对贵州轿子山顶新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一批资产转让提出受让申请。 2.公司于2021年7月6日,经贵州省黔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黔新集团)批复同意对贵州省安顺煤矿进行公司制改革,将原由“贵州省安顺煤矿”名称变更为“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安顺致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新公司”)承接贵州省安顺煤矿所有权益和责任。 3.至2008年以来,致新公司一直托管给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贵公司”)生产经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成功后,原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合同延续至受让方接管日。 4.受托方永贵公司添附资产与致新公司资产为有机整体、不可分割,一并转让。 5.致新公司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由黔新集团负责。 6.致新公司矿业权价款由黔新集团公司负责缴纳,受让方不再交纳,矿业权价款约2.72亿元。 7.进场公路用地原征地面积为5900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评估值为0。 8.2017年4月,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委托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原安顺煤矿签订了房屋土地置换协议。土地面积121.39亩,其权属为安顺煤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黔国用(2003)第Ⅲ019号”,置换总价2089.7883万元。截止2021年11月30日,西秀区残联尚欠致新公司1089.79万元,欠款体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该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手续。 9.受让方按托管合同约定,向永贵公司追缴2021年1月1日以来拖欠致新公司的托管收益金,以结算金额为准。 10.评估基准日后至2021年10月31日,致新公司向黔新集团借款803万元用于致新公司正常运转,受让方受让成功后,致新公司应偿还黔新集团借款。 11.致新公司所有土地为国有划拨的多用途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土地未办理产权证,全部房产未办理产权证。 12.变电所用地证载面积5840.00㎡,根据1994年9月原安顺煤矿与安顺供电局签订的《关于集资建设110KV青山变电站协议书》,煤矿负责征地,双方共同建设变电站,建成后无偿移交安顺供电局管理及使用。目前该用地一直由安顺供电局在用。 13.铁路用地原证载面积59709.6㎡,因铁路用地未开工建设,煤矿仅利用了4570.04㎡,剩余55139.56㎡已复耕。2021年11月换证时发现与相邻地块重叠,重叠面积7812.76㎡,现证载面积为51896.84㎡。 14.瓦斯抽放站用地原征地面积为2864.01㎡,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评估值为0。 15.排矸场用地证载面积48000.01㎡,目前该宗土地被致新公司使用的有22110.05㎡,剩余25889.96㎡已复耕。 16.致新公司两层砖混结构办公用房,面积247㎡,未办理产权证。因历史原因该房屋一楼4间约100㎡被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占用至今。经沟通,未能使其搬离。 17.致新公司新的采矿许可证(原证号:520000052011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0万吨/年;矿区面积:18.5098K㎡;开采深度:由1600m至920m标高。 18.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同意致新公司继续承担基准日及日后所有债权债务。 18.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同意致新公司继续承担基准日及日后所有债权债务。 19.致新公司为关押服刑人员服务的资产需要新监狱建设验收使用后,方能交付给受让方,交付时间约2022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搬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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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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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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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总价款的30%,受让方应对其余款项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个月(剩余70%股权总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月内支付完毕,生效之日至后3个月内交付总价款的20%;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总价款至40%;生效之日至10个月内交付至总价款70%)。 | ||
交易条件: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金额: | 13064.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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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C.终止信息公告。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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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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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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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 |
八、交易所联系信息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851-86793166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www.prechina.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