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标的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享有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145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6月25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 |||||
挂牌公告期 | 3 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 |||||||
负责人 | 黎明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714306140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以1450万元作为保留价,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
债权本金余额 | 23,000,000.00元 | |||||||
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 17,741,505.57元 | |||||||
其他费用 | 184,815.35元 | |||||||
债权合计 | 40,926,320.92 元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1年4月3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 (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君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4月30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12.84万元 | |||||||
重要事项 披露 | 一、债权简介: 1.2017年11月30日债务人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笔,金额为23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贷款到期后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2019年1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下简称“长城资管贵州省分公司)收购了由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三家银行(都匀1号)56户不良资产包,根据双方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编号为中长资(黔)合字【2019】203-14号(分户协议)。截至2021年4月30日,长城资管贵州省分公司对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为23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为1774.15万元,代垫费用18.48万元,债权合计为4092.63万元。现转让方拟公开挂牌转让本债权。 二、担保情况: 1.抵押人陈韶云、李若江、吕金梁以坐落于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6组团1层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黔(2017)云岩区不动产权0061959号,他项权证号:黔(2017)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102217号)为本债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2300万元本金、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惠水县和平镇杨番村花卉世界道路旁的稻田共1293.6亩土地租金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未办理质押登记)。 3.贵州阿栗山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提供位于贵阳市乌当区阿栗花卉世界土地租金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未办理质押登记)。 4.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558500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产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4068807000488245700,登记到期日2020年11月29日)享有优先受偿权。 5.陈韶云、李若江、吕金梁、陈振贵、贵州阿栗山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情况: 根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黔27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长城资管贵州省分公司的债权,内容如下: 1.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所欠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欠付利息共计5603071.53元,2019年9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律师费2万元、诉讼费184815.35元,减半收取92407.58元,由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时间定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3.原告对陈韶云、李若江、吕金梁提供的位于贵阳市云阳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6组团1层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黔(2017)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61959号、他项权证号:黔(2017)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102217号]进行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惠水县和平镇杨番村花卉世界道路旁的稻田共1293.6亩土地租金的应收账款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5.陈韶云、李若江、吕金梁提供位于贵阳市云阳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6组团1层5号房屋租金的应收账款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6.贵州阿栗山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提供位于贵阳市乌当区阿栗村-贵州阿栗花卉世界土地租金的应收账款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7.原告对贵州丰之园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558500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4068807000488245700,登记到期日:2020年11月29日)享有优先受偿权;8.李若江、陈韶云、吕金梁、陈振贵、贵州阿栗山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如所有被告有任何一期借款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所有债务均已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1.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2.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项目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3.其他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他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依据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后评判。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1.选择一次性付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选择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按成交价的40%支付首期款(例:1450万元*40%=580万元,含保证金),剩余价款60%(例:87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分次或一次支付;分期付款期间买受人按10%/年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随下期款项一起支付。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本项目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145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函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3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在挂牌底价基础之上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135 9504 7283 | ||||||||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