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清镇农商银行享有胡吉芬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

2021-05-25
项目名称:清镇农商银行享有胡吉芬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
项目编号:QYJR-2021-135
挂牌价格: 30.80万元
挂牌时间:2021-05-25 至 2021-05-31
标的名称清镇农商银行享有胡吉芬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30.8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1年5月25日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5月31日
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贵州都市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江弘
注册资本161892240元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919974114225XT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决议或决策类型□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联合社办公室 
审议或批复情况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清镇农商银行钟靖等6户个人不良贷款非批量转让有关事的通知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债务人名称胡吉芬
债权本金余额30.80万元
累计欠息4.13万元
本息合计34.93万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1年1月31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披露事项一、债权简介:
    2018年01月25日,借款人胡吉芬、陈昌咏与贷款人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凤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92018012400039号)借款金额31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90%,借款借据凭证号:1051020180207001,借款日期自2018年02月07日至2020年01月23日。截至2021年1月31日,本金余额30.80万元,利息4.13万元,本息合计34.93万元,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转让方拟将上述债权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担保抵押情况:
   1.2018年01月24日,抵押人胡吉芬、陈昌咏与抵押权人清镇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凤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9101801240009号),抵押范围:债权本金人民币31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及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止。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情况为:胡吉芬、陈昌咏名下位于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前进路龙腾景苑A幢1单元7层3号房屋一套;权属证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06558号第160006558-1号,评估价值:37.64万元;胡吉芬名下位于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电建二公司一生活区3-40栋3单元3层2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25374号房屋一套,评估价值:14.21万元。
   2.2021年03月03日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1.抵押信息。抵押权人: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凤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8)清镇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428号,最高额抵押期限:2018年01月24日起至2020年01月23日止。2.查封信息: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执保350号,查封期限2018年05月24日起至2021年05月23日止;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执1100号,查封期限2018年12月03日起至2021年12月02日止。
   3.《共同债务确认书》,陈昌咏确认其与借款人胡吉芬系朋友关系,胡吉芬向清镇农商行巢凤支行借款31万元整,陈昌咏承诺对该笔借款与胡吉芬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债权诉讼情况:
  2020年07月07日,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凤支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黔018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胡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凤支行借款本金309999.94元、利息10700.88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309999.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812%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如遇基准利率变动利率按约定作相应调整)。2、被告陈昌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前进路龙腾景苑A幢1单元7层3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06558号第160006558-1号)、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电建二公司一生活区3-40栋3单元3层2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25374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2.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 6  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联行号 314701012181)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陈经理(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9 3201 3088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图片关键词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图片关键词4.受让申请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受让申请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