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及1项抵债资产包转让

2021-05-21
项目名称: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及1项抵债资产包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1-130
挂牌价格: 9106万元
挂牌时间:2021-05-21 至 2021-05-31
标的名称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及1项抵债资产包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1-130转让底价9106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1年5月21日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5月31日
公告周期 7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
标的类别资产包转让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
负责人余谦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450000718875092L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109254543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情况《关于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公开处置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及
1项抵债资产包项目的批复》同意项目转让。

二、资产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标的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晓国酒业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及1项抵债资产
债权本金余额98,818,500.00元
累计欠息172,253,400.70元
债权合计271,977,192.70元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是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信息披露1.债权简况:
本项目中的债权及抵债资产均来源于2021年1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下称转让方)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处购得,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贵-A-2021-001)。转让方与信达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在《贵州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履行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主体的义务。
2.担保简况:
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 保证、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质)押 保证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晓国酒业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质)押 保证。(详细资料请联系转让方项目联系人进行查阅)
3.诉讼情况:
上述三笔债权均已诉,均处于执行终本状态(详细资料请联系转让方项目联系人进行查阅)。
4.抵债资产简况:
(2017)黔03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下述1、2号抵债资产抵债金额为100,320,000.00元。
1号抵债资产:酱香型基酒,存放地点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翁坪村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内,数量为1897吨;
2号抵债资产:酱香型基酒,存放地点为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贵州民族酒业(集团)德盛缘酒类收储有限公司内,数量为133吨。
抵债资产的实际情况、现场勘验等请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5.重要提示:
(1)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以及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两户债务人取酒还款共计9,364,270.00元(其中贵州省仁怀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取酒还款5,740,770.00元,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取酒还款3,623,500.00元)。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5月11日,债务人共计取酒还款23,443,760.00元。以上基准日之后债务人共计取酒还款金额合计32,808,030.00元。
回收部分的32,808,030.00元均已办理入账手续而无法交割,因此本资产包竞拍成功后直接将该金额冲减最终成交价款,冲减后的价款为投资者最终实际支付的转让对价。
(2)挂牌信息发布后至《资产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仍有现金回收,该部分价款不予交割受让方,仍直接冲减最终成交价款的处理方式。此后现金回收作为回收资产处理,由买受人承继。
(3)此后的回收如为现金回收,则由我分公司根据约定将回收(该回收先行扣除由受让方承担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无息划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回收为非现金回收,则我方将配合受让人完成相应资产转移手续(如非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资产转移手续,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4)基准日后处置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截止2021年5月20日,基准日之后预计共发生监管及保管费用188.26万元(以最终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其中基准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管及保管费为124.8万元,该金额前期已由信达资产支付给监管及保管企业,我司于2021年4月14日将该笔费用支付给信达资产。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监管及保管费预计为63.46万元,我司尚未支付该笔费用。
(5)基准日之后发生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支付的除交易价款外的其他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依据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后评判。
(7)受让申请方交易保证金交纳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风险提示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受让申请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受让方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1.受让方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50万元
交纳时间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7:00)
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纳方式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挂牌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无息原路退回受让方。
保证金返还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C.终止信息披露。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权力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受让申请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报名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项目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18985581198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

图片关键词3.意向受让申请书.doc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企业法人).xlsx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自然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