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A出口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
2023-11-06
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A出口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
项目编号:GP-C-ZL-2023308(308)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5年租金:人民币2591398.81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3-11-06 至 2023-11-10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A出口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 | ||||||
项目编号:GP-C-ZL-2023308(308) | 信息披露期限:2023.11.6-2023.11.10 | |||||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A出口零星地块位于珠江路地铁站A出口旁,面积约(即计租面积)2083㎡(见附件1),属于交运集团征收范围,地块为露天地块,已完成地面硬化且有现承租户修建的1100㎡临时构筑物,到期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出租标的物范围及现状详见附件1,租赁合同的重要约定详见附件2。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一)承租人明确知晓租赁标的物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知晓签订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权属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所有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处罚、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的情况)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可开展地块利用,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条款,承租人的经营场地(包括结构及出入口等)须在重点保护区外且退距轨行区结构边线至少5米,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且经营场地内须预留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 (三)承租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项目的实施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审批后方可开展。 (四)项目相关实施及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承租人自行办理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生态等相关手续。 (六)承租人在承租租赁标的物后的所有相应手续由承租人全权负责,因承租人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人无关;若由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七)承租人自行负责解决水、电接入等,如需出租人协调的,出租人提供必要协助。自交付日起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八)最终面积以附件1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双方有疑义时,以出租人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九)如因市政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租赁面积,或者拆除承租人所有建(构)筑物,出租人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租金按租赁面积增减的相应比例调整收取。 (十)如因市政规划建设等导致租赁标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不得或不能经营时,承租人须在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起30日(撤场最低时限,涉及高压设备)内自行负责完成租赁标的物内的清理撤场,租赁期限截止到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当月实际计租天数计算,出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征收的,相关征收补偿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处理,承租人不能对征收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要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对征收产生的补偿事项主张权利,出租人享有所有征收补偿事项。 (十一)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十二)承租人承诺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日常的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十三)鉴于不可利用地块(如有)因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无法用于开发经营。为了地块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的治安、安全、消防、卫生、生态等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不得影响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十四)承租人修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性工棚、构架必须牢固,防止脱离侵入地铁限界;严禁产生影响地铁运营的噪声、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有害垃圾; (十五)租用地距离地铁围蔽设施必须保留与市政道路接驳的地铁应急通道,应急通道标准须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要求。 (十六)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或本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生效后20日内,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标的物及固定装修和所有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归属权移交出租人或拆除。若拆除需将施工方案报出租人审批备案,相关拆除、清渣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十七)本次标的未提供《不动产权证》,根据其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可知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该宗地权属主体设定为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招租地块土地性质为划拨。 (十八)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
资格条件 | 出租人在招租过程中将对竞租人的实力、信誉及竞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竞租人在竞租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租、承租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 1.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承租人有丰富的商场经营项目管理经验且经营业绩良好,且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及以上。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合同或相关业主证明材料,自营项目的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影响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业态。同时承租人须做好出租标的物的创建文明城市、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等相关手续。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拟定为5年,无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 |||
租金挂牌价 | 5年租金:人民币2591398.81元 | 租赁地块各年度租金详见附件3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一)租金采用预收方式,按年缴纳,遵循先交后用原则。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第一年的年租金一次性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年度租金须在上一年度租赁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以此类推。 (二)如现场开展充电业务,则出租人参与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且不承担建设费用,充电服务费分成原则为:第1年—第3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费服务收入=充电收入-电费(含电损)-6‰交易手续费-12%促销活动费用)分成比例为第1年至第3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5%,第4年至第5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8%。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从充电桩正式运营之日起每三个月的次月15日对账,对账当月承租人完成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支付,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租赁押金 | 合同首年租金的50% | (一)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首年租金的50%。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二)待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15个工作后,在承租人无违约且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三)如交易机构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个月内承租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月内承租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未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收取交易保证金剩余部分作为补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取消本次交易,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期限内,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或损失,承租人应将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五)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回给承租人: 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承租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等)。 2.承租人已付清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或出租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扣费用后尚有余额。 3.承租人已将出租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出租人。 4.承租人向出租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承租人收款账户)。 | ||||
交易保证金 | 15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意向承租人有丰富的商场经营项目管理经验且经营业绩良好,且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及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合同或相关业主证明材料,自营项目的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4、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