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2023-08-21
项目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3-051
挂牌价格: 320万元
挂牌时间:2023-08-21 至 2023-08-25
标的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32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8月21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 8 月 25 日 | |||||
挂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 |||||||
负责人 | 李鸣镝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718875092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 | ||||||
债权本金余额 | 5,100,000.00 | |||||||
累计欠息 | 7,624,206.15 | |||||||
债权合计 | 12,724,206.15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3月2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本次处置的标的资产为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荣兴)中原借款金额为800万元的债权资产,截至转让基准日2023年3月20日,该笔债权尚欠本金5,100,000.00元,利息为7,566,071.15元,其他费用合计58,135.00元,债权本息等全部合计为12,724,206.15元。 二、担保情况: 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债权项下设置抵押和保证担保.2015年10月29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与马继红、王珺签订了《贵阳银行抵押合同》【编号:D122120151029008号】,约定由马继红、王珺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与贵州盛世荣兴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J122120151029008号】项下的授信金额壹仟叁佰伍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提供抵押担保,于2015年11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遵房他证正安县字第00007898号。同时,邓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已诉,执行中。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让条件的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1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标的项目。 2.受让申请方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待《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抵扣交易服务费(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4.没收保证金情形:受让申请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如发生放弃受让、未按要求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等成交确认文件、未按《资产转让协议》要求交纳转让价款等违约情形时,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作为违约金赔偿转让方。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方式/自主报价方式交易标的。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方可确认成交并按要求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申请方受让资格审核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竞价结果通知单》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4)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并由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15085914974 转让方联系人:陈先生、唐先生 联系电话:18985581198 1778417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