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2023-07-24
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GP-C-ZL-2023177(177)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三年租期):511265.00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3-07-24 至 2023-08-04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租赁项目 | ||||||
项目编号:GP-C-ZL-2023177(177) | 信息披露期限:2023.7.24-2023.8.4 |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为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站厅层的29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资源。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按现状出租,现状为装修完成的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空间位置,承租人负责布设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并自行接入相关资源,须按照出租人相关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期间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相关施工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标的清单详见《附件1》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限制条款 (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项目内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上发布广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机身、语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承租人经营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提供稳定的运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七)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包括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出租人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营管理及安全施工 (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时,不能变更和损坏站内空间原有装修,设备不能有尖锐突出部分。 (二)承租人在对车站站厅层的场地布设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时,单台设备不得超过如下限制尺寸:高度:1.8m,宽度:1.0m,深度:1.0m。 (三)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设施及其他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网络资源等)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同时承担所产生的电费,具体单价、交纳的期限和方式由出租人确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承租人应保证在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线路的正常运营时间内,正常且稳定提供相关自动售货服务并及时补换货,设置统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设备卡机等特殊情况。 (五)承租人应保证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租借商品合格并取得相应授权,严禁租借“三无产品”,若所租借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争议、纠纷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承租人进场施工、维护,须按照出租人相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承租人负责自助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维护工作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运营秩序,若因维修和保养不当导致影响主业带来的相关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自行做好共享充电宝机的安全防范工作,购买相应保险,并定期组织设施设备防盗、防电等安全检查工作,若因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导致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提供的自助贩售设备点位布局仅供参考,若因所选点位影响地铁主业运营,以双方最终选择的位置为准。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上); (执行标准: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为准)。 (三)意向承租人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四)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五)意向承租人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拖欠租金现象,在2022年无不良履约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六)有充电宝机经营经验,在营充电宝机数量不少于100台。(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经营合同复印件)。 (七)意向承租人承诺设置有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时间不短于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运营时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八)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与出租人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
用途限制 | 出租人将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空间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在租赁范围内设置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 共享充电宝机位于贵阳轨道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非付费区内,原则上安装位置不影响地铁运营主业,规划位置见出租标的清单,如有争议以业主单位与承租人最终选定位置为准,每个站安装一台共享充电宝机。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三年。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租,至三年期满为止。 | |||
租金挂牌价 | (三年租期)511265.00元 | 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指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相关施工的时间。经营准备期自合同签订日起共计60天,如60天经营准备期届满后,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未实现开通初期运营,则经营准备期自动延续至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初期运营前一日,在此期间内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相关施工。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租金,但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经营准备期届满,承租人无论是否开展经营行为,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算租金和电费。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则收缴,具体收缴计划如下: 本项目租金分3个年度计算,每年度租金分2期平均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续各期租金支付时间依此类推。租金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租金变更 1.租赁期内,如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实际布设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数量有所减少,场地租赁费用不予扣减。 2.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数量有所减少;或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许可后,申请增加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数量,出租人根据实际交付的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场地数量对租金予以相应调整,参照《评估报告》中的点位价值表及最终成交价按比例反推调整租金。 电费结算和支付 经营期内,合同经营范围内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车站站厅层自助贩售设备(共享充电宝机)产生的电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电费。电费按月结算,具体如下: 1.当月应缴纳电费=承租人当月用电量*当月平均电价。 2.当月平均电价=出租人当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三号线一期线路的电费总额/当月总用电量。 3.=承租人所有用电设备总额定功率*当月天数*每日设备运行时长(小时)。 | ||||
租赁押金 | 为保障出租人相关权益,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后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1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上); (执行标准: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为准)。 (三)意向承租人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四)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五)意向承租人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拖欠租金现象,在2022年无不良履约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六)有充电宝机经营经验,在营充电宝机数量不少于100台。(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经营合同复印件)。 (七)意向承租人承诺设置有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时间不短于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运营时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八)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九)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十)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雷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470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