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恒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
标的名称 |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恒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22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6月14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6月28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城商务区北区4栋3-8层 | ||||
法定代表人 | 朱雷 | ||||
注册资本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551912954X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总行审批同意进行债权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各笔债权简况详见“附件清单” | |||
债权本金余额 | 142,954,419.34元 | ||||
累计欠息 | 68,817,057.74元 | ||||
本息合计 | 211,771,477.08元 | ||||
债权转让截止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当日,阳光产权交易中心直接将保证金立即支付给转让方作为交易价款,余款受让方在 2023年9月20日前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让条件的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 ①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②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③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 ④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指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⑤反恐、反洗钱监控名单范围; ⑥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若受让方为转让方关联方,则本次债权转让因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交转让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审查。若关联交易审查未获通过,则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除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顶外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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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44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联行号:314701012181)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自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最终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作为部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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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相关 | 缴纳时间 |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最终受让方自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补足交易服务费 | |||
缴纳账户 |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2181010001201100015343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保留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标的。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 |||||
项目联系人: 杨经理、王经理、张经理、李经理 联系电话: 15185025055、18285009792、1551919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