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辆公务用车整体转让 (降价处置)

2020-12-29
项目名称: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辆公务用车整体转让 (降价处置)
项目编号:GP-F-ZC-2020129(83)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14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0-12-29 至 2020-12-30
标的名称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辆公务用车整体转让 (降价处置)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14万元
公告起始日期2020年12月29日公告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公告周期2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
标的所在地贵州凯里标的类别车辆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广场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强
注册资本36959.7632万元
经济类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2600215920226K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t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黔东南审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黔东南审计中心
决议类型t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情况贵州凯里农商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务车辆处置方案》的决议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设备资产设备、设施 名称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辆公务用车转让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
资产现状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共有情况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是         ■否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是         ■否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13日
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元)标的一:41472元; 标的二:15480元;标的三:16770元;标的四:19995元;标的五:19350元;标的六:38547元; 标的七:23361元;标的八:23490元;标的九:24273元; 标的十:10833元。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整体转让(降价处置)车辆共10台:贵HD6000(三菱欧蓝德越野车JE3AS29W)、贵HK8296(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0KM07)、贵HK8308(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0KM07)、贵HK8161(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0KM07)、贵HK8298(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0KM07)、贵HEE569(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1RM21)、贵HX7980(长城哈弗越野车CC6460RM01)、贵HS2920(荣威轿车CSA7150AC)、贵HS2938(荣威轿车CSA7150AC)、贵HX5677(夏利轿车TJ7133E4)。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本转让标的不涉及车辆牌照以现状转让;                                               

3、本次转让的车辆,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其他情况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备查文件。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处置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又解除的,产权交易所有权收取资产处置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或不退还已收取资产处置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7、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1.5万
交纳时间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缴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C.终止信息披露。
图片关键词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自主报价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附注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未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产权持有人应于向意向受让方送达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