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阳农商银行持有的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D11幢1-4层109号等24处抵债资产转让(延期)

2020-12-01
项目名称:贵阳农商银行持有的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D11幢1-4层109号等24处抵债资产转让(延期)
项目编号:YG-JRZC-2020030
挂牌价格: 5224.42
挂牌时间:2020-12-01 至 2020-12-30



标的名称贵阳农商银行持有的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D11幢1-4层109号等24处抵债资产转让(延期)
项目编号YG-JRZC-2020030转让底价(万元)5,224.42
公告起始日期2020年12月1日公告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公告周期22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贵州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标的类别抵债资产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会展商务区TB-1贵阳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
注册资本239041.25万元
经济类型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7280637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情况中共贵阳农商银行委员会会议纪要、贵阳农商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所列资产可单独受让)序号地理位置权证编号建筑面积(㎡)标的物现状挂牌底价(万元)交易保证金(万元)
1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D11幢1-4层109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36号269.87已过户,资产闲置179.2453
2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D11幢负1层109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37号114.85已过户,资产闲置61.1118
3花溪区霞晖麒鑫怡苑C幢1层28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2914号384.83已过户,资产闲置202.7460
4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1幢3-4层2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33号315.53已过户,资产闲置152.3245
5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1幢3-4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40号315.53已过户,资产闲置152.3245
6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2幢1-2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43号264.99已过户,资产闲置127.9238
7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2幢3-4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3号315.53已过户,资产闲置152.3245
8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3幢3-4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72号315.53已过户,资产闲置152.3245
9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B3幢3-4层2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29号315.53已过户,资产闲置152.3245
10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3幢负1层负2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60号1335.03已过户,资产闲置336.8101
11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B22幢负1-3层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75号544.36已过户,资产闲置358.04107
12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B21幢负1-3层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42号544.51已过户,资产闲置358.12107
13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29幢负1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379号252.73已过户,资产闲置45.913
14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29幢负1层2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380号536.81已过户,资产闲置97.529
15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B12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359号602.69已过户,资产闲置397.27119
16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B8幢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18号622.11已过户,资产闲置400.68120
17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B13幢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77号602.69已过户,资产闲置397.27119
18花溪区霞晖麒鑫怡苑C幢1层27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284号507.07已过户,资产闲置14142
19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负1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07号631.8已过户,资产闲置159.3947
20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1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08号482.48已过户,资产闲置452.65135
21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2单元2层1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110号325.52已过户,资产闲置166.3650
22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2单元2层2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31号401.51已过户,资产闲置205.3261
23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2单元2层3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3097号395.42已过户,资产闲置202.4560
24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志藏珑1号楼A幢2单元2层4号黔(2017)花溪区不动产权第0002934号338.65已过户,资产闲置173.0651
25合计


5224.421555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11日
账面价值(万元)转让标的对应快速变现价值(万元)

5,224.42 
重要信息披露一、本项目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自行对该资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二、本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三、上述资产可单独受让。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4、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3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本项目保证金根据上述标的简况中所列金额进行缴纳
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纳时间递交申请时同时交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C.终止信息披露。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主报价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198600676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资产类).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资产类).docx

图片关键词3.意向受让申请书(资产类).doc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