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享有的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标的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享有的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YG-JRZC-2020051 | 转让底价 | 1277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
公告周期 | 3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 | 标的类别 | 债权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勇(负责人) | ||||||
注册资本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1035907526078 | ||||||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重庆市国资委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 | |||||
基准日 | 2020年12月20日 | ||||||
债权本金余额 | 1277万元 | ||||||
累计欠息 | 5,317,315.66元 | ||||||
本息合计 | 18,087,315.66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是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债权简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于2016年3月22日与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编号为“(2016)年(黔城东授)字第0015号”《重庆银行(最高额)授信业务总合同》,债权人向借款人提供综合授信1300万元(敞口不超过1300万元),为担保授信总合同的履行,同日贵阳金格食品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编号“(2016)年(黔城东抵)字第0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卖酒坡5259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修土国用(2005)第3090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邓方吉、廖秋、丁影分别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8号”、“(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6号”和“(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借款人和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授信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黔城东贷)字第0020号],约定项下贷款金额为1300万元,债权人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9月30日依据签订的项下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1250万元、27万元,共计1277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罚息和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9.7875%,到期日均为2017年3月31日。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依据判决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借款人拖欠债权人本金余额1277万元,累计拖欠罚息5,146,973.16元、复利17,034.51元。 二、债权涉及的担保及诉讼情况:上述贷款债权由贵阳金格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卖酒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259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修土国用(2005)第3030号],抵押登记权证:黔(2016)修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88号。邓方吉、廖秋、丁影分别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8号”、“(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6号”和“(2016)年(黔城东保)字第001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贷款逾期后,债权人于2018年2月23日提起诉讼,垫付诉讼费和保全费112047.60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黔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除了未支持罚息计收复利,债权人承担诉讼费2000元外,贷款本息、担保权、诉讼费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等均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债权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执行,目前已经进入对抵押土地评估流程。 三、债权存在的问题及瑕疵(影响买受人决策的重要事项披露):抵押土地上已经修建了学校和道路。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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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确定受让资格当日一次性支付 | |||||
风险提示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转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4.交易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2181010001201100015343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行号 314701012181) | |||||||
5.在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受让方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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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缴纳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2,0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6:00)或提前交纳。 | ||||||
保证金缴纳账户 | 开户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 保证金账号:860101010000284 | ||||||
交纳方式 | 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挂牌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198600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