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66%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5)

2020-12-24
项目名称: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66%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5)
项目编号:GP-C-CQ-2020015(05)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23,539.19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0-12-24 至 2021-01-21


标的名称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66%股权(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32020GZ1000027)
项目编号GP-C-CQ-2020015(05)转让底价  (万元)23,539.19
公告起始日期2020/12/24公告截止日期2021/1/21
公告周期20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都匀市标的所属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6号百业大厦附1702、17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匀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国有
公司类型机关
经营规模□大            □中          □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522701MB1D761482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都匀市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都匀市人民政府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决定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503烈士陵园旁
法定代表人董泽伟 
成立时间1993年8月20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规模□大            □中         □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2701216270501H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水质检测;市政工程施工。) 
职工人数28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是             □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否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100%
2

3

4

5

主要财务         指标以下数据出自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2020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
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75,030.94862354,497.27832820,533.670295
审计机构贵州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基准日2020/6/30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2020/6/304,617.1719521,259.192334940.472014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表30,304.50851813,605.43466816,699.073850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


贵州汇隆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都匀市人民政府
核准(备案)日期2020年12月22日
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65,777.5865,777.58
非流动资产9,253.3724,385.14
资产总计75,030.9590,162.72
负债总计54,497.2854,497.28
净资产20,533.6735,665.4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23,539.19
重要信息披露其他披露事项1、都匀市人民政府同意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都匀市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由都匀市水务局划转到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但对于此次经济行为的实现甚为重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为了便于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实施此次经济行为,我们将都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和都匀市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合并反映。涉及到的这两家企业将按市政府批复精神,理顺投资关系,完善财务手续。
 2、根据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匀府专议〔2015〕77号)议定的《都匀市供排水总公司搬迁安置方案》,都匀市政府同意以位于烈士陵园旁的民政综合楼1号楼、2号楼1-4层,建筑面积约6035平方米作为都匀市供排水公司办公房安置;1号楼、2号楼、3号楼一层(地下室)共约1910平方米作为库房安置(方案同时明确,在3号楼负一层划出5个车位供烈士陵园管理处使用);综合楼附属的2亩空地由市政府划给供水公司使用,作为该公司大型管件堆放和大型车辆停放处。都匀市人民政府已同意将建筑面积4029平方米的3号楼也划给都匀市供排水公司作为办公用房。评估时以上述数据作为评估依据,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974平方米(含地下室),土地面积2842.08平方米。根据委托方意见,该办公楼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并承诺抓紧完善产权手续。此次评估未考虑后续办理产权手续可能产生的税费。
 3、列入此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以被评估单位申报数为准。最终建筑面积及相应占地面积数应以国家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为准。
  4、列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评估价值中包含出让金;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以及尚未取得权证评估时暂按划拨方式设定的,评估价值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今后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应由实际占有划拨土地并享有相应权益的法人主体承担。
  5、输水管网埋于地下系隐蔽资产。由于管道沟槽的特殊性,本次评估的管道沟槽长度、管径、材质、投入使用时间等基础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人员根据原始入账依据并结合工程结算资料对其进行了核实,但限于条件无法实地查勘。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输水管网均为该公司账面反映的资产(包含输水管网一、二期工程)。
6、供排水公司将管网二期作为标的物向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贷款,并作售后回租。

 7、市供排水公司在建项目都匀市剑江河两岸截污沟工程、都匀市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一期工程、都匀市城市排水(雨水)一期工程等工程项目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8、标的企业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23号二楼门面已对外出租,租期至2022年8月31日;位于都匀市文明路商住楼E栋6号门面已对外出租,租期至2022年8月31日;位于都匀市沙包堡市北综合市场A-6号门面已外出租,租期至2020年12月30日;                                                   

9、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是           □否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是           ▉否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是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风险提示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价款支付时间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1、职工安置应严格按照《都匀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凡参与股权转让改革的职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期限不变,职工工龄连续计算,职工平均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原公司上一年度标准,并在符合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的条件下,视企业经营情况逐年递增。
  2、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新股东需共同对新公司进行增资。转让方以所属以下资产作为增资部分资本金:a.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未纳入本次股权转让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土地、房产等资产;b.标的企业子公司未纳入本次股权转让的都匀市2018年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涉及的王司水厂、匀东镇匀东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匀东镇洛邦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毛尖镇毛尖水厂、墨冲镇沙寨白头水厂、墨冲镇凤凰水厂、平浪镇石龙水厂、平浪镇蒋拱水厂等资产;c.都匀市市郊水厂一期工程资产。受让方以货币资金形式根据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并按照转让方实际出资(依据转让方增资资产评估值)的增资部分资产价值及相应持股比例注入增资部分资本金。
 3、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须参与都匀市污水项目、骨干水源工程、生态渔业养殖、全域旅游资源开发、水能资源开发和升级改造、防洪排涝、河道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投资开发,双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合作。

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否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5000万元
交纳时间▉   A.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B.本公告截止日__17:00___时内交纳
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信息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C.终止信息公告。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联系人:姚经理、高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2766、86793166

图片关键词职工安置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