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春洪个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第三次挂牌)
标的名称 | 况春洪个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第三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YG-JRZC-2020037 | 转让底价 | 9.37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类别 | 不良债权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 | |||||||
法定代表人 | 江弘 | |||||||
注册资本 | 壹亿陆仟壹佰捌拾玖万贰仟贰佰肆拾圆整 | |||||||
经济类型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所属行业 | 金融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4114225XT | |||||||
经营规模 | ||||||||
债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如有)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75537529XN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决议类型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批复、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审议情况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同意贵州清镇农商银行文洪辉等13户个人贷款非批量转让的通知》(黔农信风险【2020】32号);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关于通过《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资产非批量(02号)转让的方案(草案)》的决议第05号】 | |||||||
二、债权简况 | ||||||||
公告信息 | 债务人 | 况春洪 | ||||||
债权本金余额 | 12.50万元 | |||||||
累计欠息 | 16.84万元 | |||||||
本息合计 | 29.34万元 | |||||||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23105号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10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9.8004万元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来源: 2013年10月30日,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岭街分社与况春洪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况春洪向本行借款人民币14万元用于购买购买原材料。借款月利率9.7375‰,借款期限2013年11月08日至2015年10月29日。还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被告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陈勇还款至2014年3月16日后未再按期还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止尚欠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4954.85元、利息168379.87元(含复息、罚息)。 二、抵押担保情况: 借款人况春洪名下拥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麒龙城市花园12栋1单元3层2号,78.04平米(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23105号、清国用(2013)第XI-1604号)住宅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三、诉讼情况: 1.2015年9月14日经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况春洪于自愿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返还原告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岭街分社借款人本金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2015年第三季度的利息人民币4180.33元,其他利息及罚息以清镇市农村信用联社云岭街分社的收息凭证为准);被告韦朝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岭街分社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况春洪还本金10%的违约金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况春洪负担。 2.2016年1月6日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执25号对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岭街分社的强制执行申请做出来回复,并同意在申请执行的执行申请。 3.2019年4月2日经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执恢139号之一: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转让标的:债权本金124954.85元、相关利息、付息 、罚息及借款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权益。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经理联系,自行对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债权转让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手续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当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4、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1.9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交易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其他条款 | ||||||||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自行协商交纳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5.交易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备注:缴纳时须注明报名的具体标的名称 | ||||||||
项目联系人:陈经理(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9 3201 3088 | ||||||||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