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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2020-12-16
项目名称: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YG-JRZC2020049
挂牌价格: 500万元
挂牌时间:2020-12-16 至 2020-12-22
标的名称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
YG-JRZC2020049
转让底价5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0年12月16日挂牌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公告周期5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标的类别债权转让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富兴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
经济类型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2301573318868K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69177Y
批准单位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类型  
内部审议情况风险委员会审批同意

二、债权简况
债权公告信息债务人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
计算基准日2020年12月14日
债权本金余额424.76万元
累计欠息283.83万元
本息合计708.59万元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信息披露
  1. 债权简介: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第一次向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伍佰万元整,期限壹年,执行年息14.4%,期限:2016年8月4日-2017年8月3日,贷款用途:经营资金周转,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木企流字第8-001号》;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第二次向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肆佰玖拾万元整,期限壹年,执行年息14.4%,期限:2017年8月3日-2018年8月2日,贷款用途:进购玻璃,借款合同号为:《2017年木企流字第8-001号》,该笔贷款于2018年8月2日贷款到期后,截至2020年12月14日,逾期815天,逾期本金4247618.05元,累计欠息2838316.21元。

  2. 担保及诉讼情况:

    担保情况:该笔贷款2016年和2017年的担保人均为贵州黔鼎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6年的担保合同编号为:《2016年木企流保字第8-001号》;2017年的担保合同编号为:《2017年木企流保字第8-001号》

    诉讼及催收情况:在该笔贷款逾期期间,兴义万丰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与借款人及担保人联系,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无还款意愿,故兴义万丰村镇银行于2019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1)判令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247618.05元;(2)判令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支付2019年5月16日前尚欠的利息23520元,罚息742360.86元,复利4901.03元,共计770781.89元;(3)判令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支付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今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4247618.0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及复利的月利率均为1.8%);(4)判令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支付实现债权承担的律师费63714元;(5)判决被告张传兰、高震、何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贵州黔鼎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

3.其他披露事项:无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风险提示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无需缴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
交纳时间
保证金缴纳账户
交纳方式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C.终止信息披露。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张芷绮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图片关键词1.保证金须知.doc

图片关键词2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

图片关键词3.意向受让申请书.doc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企业法人).xlsx

图片关键词5.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自然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