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两户债权整体转让

2022-06-29
项目名称: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两户债权整体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2-027
挂牌价格: 2100.00万元
挂牌时间:2022-06-29 至 2022-07-05
标的名称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两户债权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21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2年6月29日挂牌截止日期2022年7月5日
挂牌公告期  5 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负责人李鸣镝
注册资本/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000718875092L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决议或决策类型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审议或批复情况同意两笔债权公开挂牌转让。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债务人名称1.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
2.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23,922,141.00元

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19,790,940.14 元
累计欠息、其他费用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5,214,299.51元,违约金288,000.00元,其他代垫费用201,574.00元

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利息15,176,733.45元,违约金240,000.00元,其他代垫费用189,242.00元
债权总额合计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39,626,014.51元

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35,396,915.59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2年3月28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事项披露一、债权简介: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2年3月28日,该两户债权尚欠借款本金余额合计 43,713,081.14元,利息合计30,391,032.96元,违约金合计528,000.00元,其他代垫费用合计390,816.00元,债权总额合计75,022,930.10元。

    其中:

    1.贵州润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润福科技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余额23,922,141.00元,利息15,214,299.51元,违约金288,000.00元,其他代垫费用201,574.00元,债权总额合计39,626,014.51元;

    2.贵州鸿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鸿运鑫达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余额19,790,940.14 元,利息15,176,733.45元,违约金240,000.00元,其他代垫费用189,242.00元,债权总额合计 35,396,915.59 元。   

二、担保情况:  
    1.润福科技公司债权的担保情况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凯里苏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置业公司)提供位于凯里市鸭塘片鸭塘河西南侧、沪昆高速铁路南侧B、D地块共5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5)第010287号、010283号、010277号、010288号、010285号)。同时,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韩清清、游光琴、李玉林、韩崎、李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鸿运鑫达公司债权的担保情况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抵押人苏商置业公司提供位于凯里市鸭塘片鸭塘河西南侧、沪昆高速铁路南侧D地块共4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5)第010271号、010273号、010274号、010276号)。同时,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金珂、何强、李玉林、韩琦、李畅、杨志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两户债权均已起诉已获得生效判决。润福科技公司债权:本债权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福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2019)黔27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日发生效力。因此,该户债权的执行时效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鸿运鑫达公司债权:本债权已于2021年7月6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7月6日执行回款9059.86元,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且具备转让方认可的资金实力。(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至少人民币30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或挂牌公告刊登前(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保证金账号:349367029546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标的项目。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待《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转换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另行交纳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转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方可确认成交并按要求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规则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2.加价幅度为1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整数倍。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不良债权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不良债权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4)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并由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先生 189 8558 1198                                       唐先生 177 8417 0016                                张女士 155 1919 6777

图片关键词1.1受让申请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企业法人).xlsx

图片关键词1.2受让申请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自然人).xlsx

图片关键词2.保证金须知.doc

图片关键词3.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

图片关键词4.意向受让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