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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的产品销售经营权项目
2022-01-13
项目名称: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的产品销售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22-002
挂牌价格: 8元/每吨
挂牌时间:2022-01-13 至 2022-01-20
标的名称 | 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的产品销售经营权项目 | |||||||
标的类别 | 销售经营权 | 挂牌底价 | 8元/每吨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1月1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扬帆锦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征大道人才公寓5楼 | |||||||
法定代表人 | 文贵荣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729MA6DT69A3G | |||||||
销售经营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顺县财政局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对上述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的产品销售经营权项目对外公开转让 | |||||||
二、项目简况 | ||||||||
项目概况 | 项目标的 | 本次转让销售经营权的矿产品为水泥配料用砂岩(硅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资源量251.39万吨,SiO2平均品位为86.92%,矿石平均体重2.14g/cm3 | ||||||
销售经营期限 | 本销售经营权期限为三年,自交易双方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 |||||||
项目地点 | 长顺县广顺镇,与长顺县城直距约24Km,地理极值坐标:东经106°24′46″~106°25′07″,北纬26°14′14″~26°14′35″,面积0.2835km2,属长顺县广顺镇所辖。 | |||||||
销售经营范围 | 拟出让的销售经营权范围主要是受让方负责对贵州扬帆锦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水泥配料用砂岩(硅砂)】进行销售经营。 | |||||||
项目内容 | 本次拟转让销售经营权的水泥配料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于2021年8月18日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颁发,证号为C5227002021087130152451,采矿权人为贵州扬帆锦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水泥配料用砂岩,矿区面积0.2835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转让方保证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销售经营权的唯一性,即不得向受让方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销售。 | |||||||
销售经营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阳德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单价 | 8元/每吨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缴纳缴纳50万元预付货款后方可经营。预付货款用完后,受让方继续按50万元额度缴纳预付货款。转让方收取货款的计算方式为:矿产品吨数×最终受让价。 (二)受让方需向贵州扬帆锦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300万元的销售经营保证金,转让方才与受让方签订《矿产品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受让方自行承担水泥配料用砂岩矿产品对外市场销售的盈亏,同时受让方需确保每年的销售量达72万吨以上,若受让方连续6个月内销售量未达到36万吨以上,转让方不仅不退还受让方缴纳的300万元经营保证金,而且有权单方面解除《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双方正常合作(正常合作:受让方不仅能按时缴纳规定的资金,而且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约定销售任务),在《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期满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不计息退回销售经营保证金。 (三)本项目所涉及的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的产品销售经营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四)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五)本项目合作相关内容详见附件,即转让方提供的《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产品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 (六)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断资产价值,并现场签订经转让方确认的项目踏勘确认表后方可报名; (七)需做好现场安全工作,由受让方承担安全责任。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产品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标准为:251.39万吨×最终受让价单价×2% | ||||||||
4.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产品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120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广顺镇牛鞍营水泥配料用砂岩矿产品销售经营权使用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无息原路返还受让方。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销售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销售经营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销售经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销售经营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特销售经营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409
联系人:袁辉飞 联系电话:0851-86790766、1528596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