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轩宇停车场配套用房招租
2021-11-12
项目名称:轩宇停车场配套用房招租
项目编号:GP-C-ZL-2021117(115)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1-11-12 至 2021-11-18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轩宇停车场配套用房招租 | ||||||
项目编号:GP-C-ZL-2021117(115) | 信息披露期限:2021.11.12-2021.11.18 |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位于观山湖区福兴路世纪城轩宇停车场内,招租方认定招租面积845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自行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10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并承担对应违约责任。相关租赁条件以实际签订的《配套用房租赁合同》为准。 2.承租人所承租的配套用房所需的环评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文书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3.承租人所承租的配套用房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人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详见报名资料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消防设施由承租人根据经营项目的消防要求,按规定自行设置,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 ||||
用途限制 | 汽车服务、洗车、汽车美容、汽车维修等。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期3年 | |||
租金挂牌价 | 101400元/年 | 租金从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遵循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年度支付。承租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首年租金,以后租赁费支付时间为上一年度租赁期限届满20日以前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租金。 | ||||
租赁押金 |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租赁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擅自将承租的配套用房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配套用房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配套用房用途的; (4)利用承租配套用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5)改变配套用房租赁用途的; (6)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7)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超过30日的; (8)故意损坏承租配套用房的。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 ||||
交易保证金 | 2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 意向承租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1)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需提供信用中国无失信证明及承诺书。 3.提交该经营场所的运营方案。 4.要求企业具备整车销售、维修保养、保险定损和升级改装等业务资质。 5.意向承租方须拥有汽车维修或相关的汽车服务的专业团队。 6.意向承租方须通过“贵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7.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中标后该配套用房所经营的汽车服务门店开业时间不可晚于《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 8.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所经营门店使用的门头及LOGO为“贵阳智慧停车”。 9.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尊重甲方对于该场地的装修风格意见,以确保“贵阳智慧停车”品牌的识别度及美观性。 10.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采用甲方的支付、清分系统来结算该场地经营的所有内容。 11.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为所承租的轩宇停车场-1层中庭位置进行装修,装修风格须报甲方审批,获甲方确认后进行施工。并长期免费提供给停车场内的客户休息使用。 1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配合贵阳智慧停车APP商城平台进行营销活动。 1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14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王欣怡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