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东方记忆景区一批资产招租
2021-09-22
项目名称:都匀市东方记忆景区一批资产招租
项目编号:GP-D-ZL-2021091(89)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1-09-22 至 2021-09-27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标的物名称:都匀市东方记忆景区一批资产招租 | |||||||||
项目编号:GP-D-ZL-2021091(89) | 信息披露期限:2021.9.22-2021.9.27 | ||||||||
标的情况简介:都匀三线文化创意园项目,命名为“东方记忆”(以下简称园区),项目通过保护、传承、发扬、利用三线文化,围绕工业遗产改造升级,打造复合型城市休闲综合体。本次招租标的仅为其中的部分面积,出租面积为约2981.45㎡。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标的 | 资产位置 | 资产面积(㎡) | 层高(m) | 招租底价(元/年) | 资产结构 | 租期(年) | 保证金(万元) | 用途限制 | 租金递增幅度 |
1 | 新建楼12-2号一楼 | 504 | 4.35 | 199584 | 砖混 | 3 | 4 | 教育、 办公、 餐饮、 娱乐。 | 租金从第2个租约年开始,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2 | 新建楼12-3号二楼 | 388.96 | 3.9 | 121355.52 | 砖混 | 3 | 2.5 | 教育、 办公、 餐饮、 娱乐。 | 租金从第2个租约年开始,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3 | 新建楼12-4号二楼 | 477.29 | 3.9 | 148914.48 | 砖混 | 3 | 3 | 教育、 办公、 餐饮、 娱乐。 | 租金从第2个租约年开始,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4 | 新建楼12-5号一楼 | 770.08 | 4.2 | 304951.68 | 砖混 | 3 | 6.5 | 教育、 办公、 餐饮、 娱乐。 | 租金从第2个租约年开始,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5 | 新建楼12-5号二楼 | 841.12 | 3.9 | 262429.44 | 砖混 | 3 | 5.5 | 教育、 办公、 餐饮、 娱乐。 | 租金从第2个租约年开始,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租期为10年的资产,承租方对租赁场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承租方实际投资额经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后,未达到承租方承诺的投资额,出租方全额扣罚押金。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其他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按月支付 | |||||||
租赁押金 | 租期为3年资产:6个月租金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若承租方不另行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所有权从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胡经理 潘经理 联系电话:15186981772 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