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5机组留用磨细站部分废旧资产
2021-09-03
项目名称:原#5机组留用磨细站部分废旧资产
项目编号:GP-A-ZC-2021141(97)
国资监测编号: GR2021GZ1000237
转让底价: 110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1-09-03 至 2021-09-16
项目名称 | 原#5机组留用磨细站部分废旧资产 | ||
项目编号 | 2021090300590 | 转让底价(万元) | 110 万元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09-03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09-16 |
公告周期 | 10个工作日 | 公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网站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标的类别 | 其他 |
资产描述 | 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盘江电投发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郭满志 | ||
注册资本: | 174170.0000 万元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6222114515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8-27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净值(万元) | 账面原值(万元) | |||
标的评估值: | 103.730000万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1、《评估明细表》(详见附件1)仅作为本次转让范围参考,最终以实物为准; 2、转让方向受让方按现行税率13%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随国家政策变动而调整),但不因税率变化调整转让价款。 3、本次资产拆除、保管、运输、废弃物处理、垃圾清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若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危险废物相关处置资质,则意向受让方须委托具备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关合同及处置过程的转运联单备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购买资产全部外运出转让方场地(其中,20天之内将原#5机组主厂房A排柱及基础、#5炉煤仓间西侧第一排柱及基础、主厂房及煤仓间东侧第一排柱及基础拆除并清理足够的安全施工距离移交给转让方;剩余部分按期完成)。 3、转让资产的拆除、保管、运输、废弃物处理、垃圾清运由受让方负责,拆除、保管、运输、废弃物处理、垃圾清运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环保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7、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由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将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到产权交易机构签订《转款委托书》。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资产交易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并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即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的,视为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三日内另行向转让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并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详见附件2),若资产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未违反《安全环保协议》相关规定,在完成资产转让全部工作后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受让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rn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rn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rn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n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rn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rn(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rn(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rn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rn(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rn(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rn(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rn(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rn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rn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rn(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rn(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未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rn(三)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rn(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rn(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rn(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rn(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rn(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rn(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rn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rn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rn4.产权持有人应于向意向受让方送达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rn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其他附件: |
八、交易所联系信息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851-84702903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www.prechina.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