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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景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6573.38万元债权转让

2020-10-16
项目名称:景德镇景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6573.38万元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JX2020CQ00034
挂牌价格: 26,983.38万元
挂牌时间:2020-10-16 至 2020-11-23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景德镇景铁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紫晶路赣铁凤凰城营销中心所在地区江西省 - 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李智仁成立时间2020-04-13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 (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60200MA3970L96B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服务;高科技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职工人数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1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类型 出资人决议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景德镇赣铁置业有限公司100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 ---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业务无法提供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0-08-31 0.000000 -0.250000 -0.250000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 42765.705000 42265.955000 499.750000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持有一宗待开发土地,暂未取得土地证,据土地出让合同记载,宗地编号为DHA2018062;用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准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宗地面积55051.9平方米;容积率小于等于2.3,位于景德镇市光明大道南侧经二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出让金共计33146.75万元(转让方以股东借款形式已代标的企业支付16573.38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需由受让方代标的企业于2021年6月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2.由于标的企业成立于2020年4月13日,故无法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本公告中列示的2020年8月31日财务数据为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数据,特此说明。     
        3.本次转让涉及的债权为转让方以股东借款形式代标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6573.38万元。       
        4.本项目挂牌价格为股权和债权价格总计,其中,100%股权挂牌转让价格为10410万元;债权挂牌转让价格为16573.38万元。本次交易股权和债权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增值部分均将视为股权增值。    
        5.标的企业的重大事项揭示及资产瑕疵详见江西中恒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赣中恒评报字[2020]第051号)。
        6.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核实,明确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
        7.自评估基准日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项目概述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景德镇赣铁置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迎宾大道交通局大楼(客运中心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智仁注册资本(万元)6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602005662863432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江西省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日期2020-10-14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景德镇赣铁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景德镇景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6573.38万债权方案的批复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万元)26983.380000
    债权金额(万元)16573.380000 (转让底价中包含债权金额)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1.首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100%股权转让成交价款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2.成交价中其余价款:债权转让价款16573.38万元支付方式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中【债权价款支付方式】。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进场结算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风险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不涉及
    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不涉及
    5.【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不涉及
    6.【损益调整】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合同签订时间】受让方被确定后,交易各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8.【债权价款支付方式】
    ①债权转让价款16573.38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或不晚于标的企业名下景德镇市团购房开盘销售之日起1个月内(以上述两者较早到达时间为准),将首笔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剩余10573.38万元债权转让价款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
    ②在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期间,受让方需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每笔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之日止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应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
    ③受让方应当就债权转让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9.【交易税费】
    (1)变更过户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涉及税收的,按国家规定承担。
    (2)协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则受让方还另需承担本项目涉及的竞价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含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的规定收取。  
    (3)费用承担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无息结算。
    10.【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经营现状及其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11.【报名时间】信息披露期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理报名时间:工作日9:00-17:00。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情交纳金额(万元)3,000.000000保证金交纳时间 经转让方资格确认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开始后,第2个工作日17:00前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账号:791909730900072  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

    收款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账号:52100021140001860  开户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款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账号:106899000000135656  开户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

    处置方法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转为等额价款。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由省产交所按照相关规定返还原提交账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在指定结算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信息公告期20 个工作日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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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戴先生、万先生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791-88526621、0791-88521087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交易机构网址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是否需要原件是否需要复印件是否需要电子版下载模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授权委托书(若需要)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响应该项目受让条件的材料(若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产权受让申请书(统一版本)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除以上材料外,法人意向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被授权人身份证(若需要)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需要 需要 需要
    章程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打印网页公告及《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并作以下承诺: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项目网上挂牌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完全接受《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并进行了不限于披露情况的尽职调查,并认真考虑了相关风险因素,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需要 不需要 需要下载模板
    内部决策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 补充披露信息
    标题披露内容披露时间
    关于标的企业项目地块不存在团购房建设义务的信息更正
        转让方来函表明项目涉及的DHA2018062地块不存在团购房建设义务,要求补充更正信息披露,相关条款以补充更正后的内容为准。 
        本公告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债权价款支付方式】中“①债权转让价款16573.38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或不晚于标的企业名下景德镇市团购房开盘销售之日起1个月内(以上述两者较早到达时间为准),将首笔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剩余10573.38万元债权转让价款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更正为“①债权转让价款16573.38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或不晚于DHA2018062地块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1个月内(以上述两者较早到达时间为准),将首笔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剩余10573.38万元债权转让价款应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	
    2020-10-26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当事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供电中断,设备、网络及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作出的应急措施,交易各方不得对此主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