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招租

2021-08-25
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招租
项目编号:GP-C-ZL-2021071(70)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1-08-25 至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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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招租
项目编号:GP-C-ZL-2021071(70)信息披露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14日
标的情况简介:1.本项目采取整体招租模式,以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全线32个车站内的31处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作为租赁标的物进行挂牌招租,由承租人分别与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恒盛公司”)、贵阳市宏源永盛轨道交通二号线二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永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按照成交金额向出租人缴纳场地租金。2.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全线32个车站共计预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数量31处(单处设备场地的占地尺寸不超过1.5米×1.5米),标的物清单详见《附件1》。3.本项目中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照评估报告中的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和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资源的评估价值占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全线自动售货设备(VEM)资源总评估价值比例计算,具体为宏源恒盛公司:73.62%,宏源永盛公司:26.38%。4.出租人委托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自动售货设备(VEM)租赁项目招租完成后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本项目招租完成后后续经营管理事宜,对此承租人同意并自愿接受管理单位的管理。5.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按现状出租,现状为装修完成的车站站厅层空间位置,承租人负责布设自动售货设备(VEM)并自行接入相关资源,须按照出租人及管理单位相关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期间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相关施工方案须经出租人或管理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限制条款
(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项目内的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上发布广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机身、语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承租人经营自动售货设备(VEM)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提供稳定的运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七)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包括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出租人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其他特别约定
(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动售货设备时,不能变更和损坏站内空间原有装修,设备不能有尖锐突出部分。
(二)承租人在对车站内的场地布设自动售货设备时,单台设备不得超过如下限制尺寸:宽度:1.5m,深度:1.5m。
(三)每台自动售货设备(VEM)销售单一品牌产品比例不得超过30%。
(四)自动售货设备(VEM)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设施及其他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网络资源等)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同时承担所产生的电费(包含线损和共用电分摊费用),具体单价、交纳的期限和方式由出租人确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承租人应保证在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线路的正常运营时间内,正常且稳定提供相关自动售货服务,并设置统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设备卡币或卡货等特殊情况。
(六)自动售货设备(VEM)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争议、纠纷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承租人进场施工、维护,须按照出租人及管理单位相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承租人负责自助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维护工作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运营秩序。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承租方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
报名资格条件详见“报名资料”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
租赁用途:出租人将车站站内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空间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在租赁范围内设置自动售货设备,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经营业态需符合贵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规定,由承租人提出经营方案,并获得出租人许可后方可实施。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租期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五年。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租,自五年期满为止。
经营准备期指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动售货设备(VEM)相关施工的时间。
经营准备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共计60天,在此期间内承租人可开展布放自动售货设备(VEM)相关施工。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租金,但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经营准备期届满,承租人无论是否开展经营行为,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算租金。
租金挂牌价5年:挂牌价为137.04万元(人民币)本次挂牌价为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自动售货设备(VEM)场地租金(五年租期)招租底价(挂牌价)
租金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则收缴,具体收缴计划如下:
本项目租金分5个年度计算,每年度租金分2期平均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续各期租金支付时间依此类推。租金计算办法及租金变更详见《附件2》。
租赁押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以元为单位取整)。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交易保证金20万元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并按挂牌价签订合同。报名资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意向承租人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三)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四)意向承租人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拖欠租金现象,在2020年无不良履约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五)意向承租人自主经营或代理经营的自动售货设备(VEM)数量在300台以上(含300台),具体要求为满足以下两项其中之一:
1.意向承租人在贵阳市范围内自主经营自动售货设备(VEM)300台以上(含300台)(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人提供《自营自动售货设备(VEM)数量清单》(格式见附件3)及对应清单的经营合同和缴费单据;②意向承租人出具对其提供的清单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2.意向承租人自主经营的自动售货设备(VEM)未达到300台,但受其他持有自动售货设备(VEM)的经营主体委托,在贵阳市自行经营和代理经营的自动售货设备(VEM)总量达300台以上(含300台)(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人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以及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②意向承租人提供《自营自动售货设备(VEM)数量清单》(格式见附件3)和《代营自动售货设备(VEM)数量清单》(格式见附件4)及对应清单的经营合同和缴费单据;③意向承租人出具对其提供的清单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六)意向承租人承诺自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依照出租人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租赁范围内所有自动售货设备(VEM)的改造工作,使其支持使用贵阳市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支付方式进行消费,改造费用和交易手续费由承租人承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七)在交通领域(公交、BRT、地铁、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有经营自动售货设备(VEM)的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经营合同并附发票)。
(八)意向承租人承诺设置有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时间不短于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运营时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九)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
(十)意向承租人须按标的物权属与出租人(宏源恒盛公司、宏源永盛公司)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并承诺在租赁期内,若承租人无故终止任意一份租赁合同或未履行任一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宏源恒盛公司、宏源永盛公司)均有权终止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
注:出租人对承诺书没有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1.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2.承租人须在招租完成后及时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成交后30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出租人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其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承租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文本详见《附件7》。3.本次招租不组织现场踏勘。4.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竞租。5.出租人在招租过程中有权对意向承租人的实力、信誉及竞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承租人在竞租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租、承租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 15 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王欣怡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