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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杞某某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2025-06-05
项目名称:红花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杞某某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QYJR-2025-018
挂牌价格: 1,100,000.00 元
挂牌时间:2025-06-05 至 2025-06-18
标的名称 红花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杞某某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1,100,000.00 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6月5日挂牌截止日期2025年6月18日
挂牌公告期   10  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消费日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注册资本91276万元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2214795849L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审议或批复情况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复 同意非批量市场化处置杞某某贷款债权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1债务人名称杞某某
债权本金余额2,700,000.00元
累计欠息2,614,634.97元
其他费用54,665.00元
债权余额2,700,000.00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5年5月20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贵州瑞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20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100,000.00元
重要事项披露    一、债权简介:
    2016年8月3日杞某某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岗农商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红农商延安路支行(2016)年流贷字111号,红花岗农商行于2017年08月07日发放了借款,借款金额:32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08月07日至2018年08月06日,该笔贷款正常月利率为:6.7063‰,逾期利率为:10.05945‰。截至到2025年5月20日,该户贷款共计结欠本金2700000.00元,结欠利息2614634.97元,本息合计5314634.97元。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担保情况: 
    抵押物情况:①李某单独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1号开发房B栋1层9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2015109741号,房屋建筑面积:162.70㎡;②权属于李某单独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长城花园5栋1-1-1号住宅,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201200824号,房屋建筑面积:182.73㎡。由杞某某、李某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三、抵押物查封情况
   红花岗农商行已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
    四、诉讼情况:
   红花岗农商行于2020年08月24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该笔贷款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并获得(2020)黔0303民初528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黔0303执4792号。
    五、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①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②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4.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 2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让条件的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农信系统内部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  11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标的。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规则 0.5万元或 0.5万元的整数倍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申请方受让资格审核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竞价结果通知单》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8690737477
                    张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551919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