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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医院B5楼超市招租项目
2025-04-24
项目名称:仁怀市人民医院B5楼超市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GP-D-ZL-2025246(246)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1217880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5-04-24 至 2025-05-09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仁怀市人民医院B5楼超市,出租面积约为330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4.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5.标的竞价涨幅:如有竞价,每次增幅价在上一次竞价的基础上涨幅价不低于10000元或是10000元的整数倍。 6.本次项目标的以现状出租,已办理产权证。 7.本次项目标的二次消防已通过。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次招租标的有原承租赁户尚在使用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在且原承租赁户已对标的进行装修,若第三方竞得该标的,第三方需向原承租赁户支付装修补偿费用,具体补偿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与招租方无关,并由第三方与原承租赁户自行协商具体腾退搬离时间。 10.其他租赁限制条件: (一)承租方必须在用途限制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招租方监督。未经允许超出经营范围或者违法经营且拒不整改的,招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终止合同; (二)承租方对标的物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负责标的物日常维修、维护。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装修方案需书面报招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相应装修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装修费用招租方不予补偿,且装饰装修的附合物无尝归招租方所有; (三)承租方对经营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履行好防盗、防火、卫生等安全职责,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承租期间因政策变化或招租方出现特殊原因需收回标的物时,经提前30日告知承租方,招租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物; (五)承租方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招租方,且须将标的物恢复原样,招租方扣除5%的合同履约金作为违约金; (六)招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经营期间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当承租方价格超过市场价并不能提供相应依据,承租方应立即整改方可继续营业,整改期内租期照算; (七)租金未包含电费,承租方经营所用电费需另行支付。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持有副食品经营合法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注册经营2年以上; 2.无违法犯罪记录;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水果,不得经营医药,不得经营医疗器械,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包含热食品、冷冻食品加工等),不得销售烟草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年(免租金装修期为30日,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 |||
租金挂牌价 | 1217880元/年 | 递增率:无递增率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支付方式:承租方与招租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 | ||||
资产租赁履约保证金(元) | 1000000元 | 退还履约保证金约定:(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缴纳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招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私自转租;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二)如不存在违约情况,在合同终止并由承租方提出申请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交易保证金 | 240000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单位,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意向承租方登记表;4、交易保证金须知;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述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6.持有副食品经营合法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注册经营2年以上。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3765242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