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黔东南州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项目

2021-08-02
项目名称:黔东南州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21-116
挂牌价格: 69016.92万元
挂牌时间:2021-08-02 至 2021-08-11


                                                                  黔东南州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项目公告

标的名称黔东南州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项目

标的类别

特许经营权 挂牌底价69016.92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1年8月2日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8月11日
挂牌公告期 10个日历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    况转让方名称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智
 注册资本/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行政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11522600009750449L
特许经营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审议或批复情况同意对上述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对外公开转让
二、项目简况

项目

概况

项目标的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共涉及25 个片区,共计25个停车场,14691个停车位。其中,一类停车位3935个;二类停车位7291个;三类停车位3465个
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拟定特许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 20 年运营期限届满日止。
项目地点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项目内容服务范围为凯里市城区的停车场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涉及 的范围有25个片区共计25个停车场,共计14961个停车位,维护内容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及相关设备的维护
运作方式在合作期内,由特许经营者 /项目公司通过向政府方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获得本项目公共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并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期满移交;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 /项目公司通过提供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合作期届满后,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
转让范围①对本项目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②所有为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 至移交日现有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设备 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 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的前述有关资料和文件。 ③项目立项-环评-初设-消防-竣工等资料原件、各项批复原件,与项目设施的使用或操作有关的软件或各项文件、物品及相关知 识产权的所有或使用权文件、担保书、合同、使用手册、计划书、图 纸、规格说明、技术数据等; ④其它经双方同意应提供的数据与文件。
特许经营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北京中建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22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69016.92万元
重要事项披露

(一)本项目受让方需对本项目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及相关设备的维护,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黔东南州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

(二)本项目所涉及的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三)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本项目资产评估费约18万元,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编制费用约17万元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具体以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金额为准。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特许经营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交割。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在 2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财务状况:提供2020年或2021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黔东南州本级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无息原路返还受让方。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特许经营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特许经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