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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高新社区新庄村玉珑湾项目1、2、3、4、5栋住宅及停车位整体转让
2021-07-23
项目名称:乌当区高新社区新庄村玉珑湾项目1、2、3、4、5栋住宅及停车位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GP-D-ZC-2021108(06)
国资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53850万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1-07-23 至 2021-07-27
标的名称 | 乌当区高新社区新庄村玉珑湾项目1、2、3、4、5栋住宅及停车位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P-D-ZC-2021108(06) | 转让底价(万元) | 53850万元 (住宅7400元/㎡、车位75000元/个)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7月23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7月27日 | ||||
公告周期 | 3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网 | ||||
标的所在地 | 贵阳市乌当区 | 标的类别 | 房产、车位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阳华坤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服务中心温泉南路东欣苑9栋1单元1层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生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民营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112MA6JBBUH5L | ||||||
资产转让 行为决策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玉珑湾项目1、2、3、4、5栋住宅及停车位,其中住宅面积66000㎡,地下车位668个。 |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贵阳市乌当区高新社区新庄村 | |||||
权证编号 | |||||||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66000㎡,地下车位668个 | ||||||
当前用途 | 在建 | ||||||
共有情况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住宅7856元/㎡、车位77300元/个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交房时间: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房屋销售协议》后20个月内。 2、转让范围及交付 (1)转让范围:玉珑湾项目住宅部分(住宅面积约为66000㎡,住宅套数预计为543 套 )、地下车位(车位个数为668个)。 (2)住宅交付:转让方协助受让方按有关规定移交房屋,签署有效的《移交确认书》,对房屋移交时的实际状况予以确认,《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成即视为转让方交付完成。 (3)车位交付:转让方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有产权的停车位移交受让方,签署有效的《移交确认书》,对房屋移交时的实际状况予以确认,《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成即视为转让方交付完成。 3、住宅面积、户型面积及性质 (1)住宅面积及户型: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可供购买的房屋单体户型及户型预测面积,已受让方签字确认的户型和预测面积作为购买依据,实际面积按房屋建成后产权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针对±3%的面积处理如下: (1.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购买单价实行相互补差。 (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受让方按照 7400 元/㎡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收取,所有权归受让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单价计算后由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双方互不补差)。 (2)车位面积及性质: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可供购买的车位个数,确保受让方所购买车位中进行不动产登记。(受让方所购买车位个数最终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确认办理的产权个数为准)。 4、房屋交接与产权办理 (1)转让方在《房屋销售协议》签订后30日历日办理完成预售许可证。 (2)转让方在交付房屋【 2年 】内为受让方办理产权证书,受让方根据所购买房屋数量,支付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产权应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登记费、产权代办费等。若因转让方原因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除此之外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支付方式: (1)第一期:《房屋销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项目销售车位、购房总金额的15%作为第一期支付款。 (2)第二期:转让方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项目销售车位、购房总金额的40%作为第二期支付款; (3)第三期:主体封顶含办理完成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支付项目销售车位、购房总金额的25%作为第三期支付款; (4)第四期:验收合格交房后支付项目销售车位、购房总金额的15%作为第四期支付款; (5)第五期:办理完成相关产权后,受让方支付实际剩余总金额余款作为第五期支付款。 6、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等相关问题,转让方无条件进行整改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7、转让方承诺: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和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车位证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1】%违约金,逾期达【5】日时,受让方有权解除《房屋销售协议》。 8、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转让住宅及地下车位所在项目为在建项目,目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的条件,提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判定相关法律风险,谨慎购买。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转让标的实地勘察进行全面了解、尽职调查,转让方予以协助。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房屋销售协议》签订前,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房屋施工图、结构图等相关文件。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交付时,若存在受让方认为需要整改的房屋瑕疵,转让方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再行交付;若转让标的存在任何权属瑕疵致使受让方权利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销售协议》,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付款项,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1%的违约金。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房屋销售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房屋销售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销售协议》,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房屋销售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4、转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注:收费标准为受让方支付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房屋销售协议》后,转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交纳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100万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 | ||||||
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资产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六、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刘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