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资产权益转让(第五次挂牌)
2021-07-09
项目名称: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资产权益转让(第五次挂牌)
项目编号:QYJR-2021-111
挂牌价格: 62.433万元
挂牌时间:2021-07-09 至 2021-08-05
标的名称 |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资产权益转让(第五次挂牌) | ||||||
项目编号 | QYJR-2021-111 | 转让底价 | 624,330.00元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7月9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8月5日 | ||||
公告周期 | 2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路6号104室和105室 | 标的类别 | 资产转让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红 | ||||||
注册资本 | 壹亿捌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壹佰元玖角陆分 | ||||||
经济类型 | 集体所有制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所有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91520221214741357T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该抵债房产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路6号104室和105室(凤凰山原新香源酒楼中间2个商业用房),104与105室面积均为46.16平方米,总面积为92.32平方米,用途商业。 |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路6号104室和105室 | |||||
权证编号 | 104室:黔(2016)钟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590号 105室:黔(2016)钟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591号 | ||||||
建筑面积 | 104室和105室建筑面积均为46.16平方米,面积合计92.32平方米。 | ||||||
当前用途 | 商业 | ||||||
共有情况 | 无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精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10月23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51600.00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资产来源:该处置房产为法院裁定给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该抵债资产现暂未过户至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后期需先过户至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再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二、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2.交易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转让价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本次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资格一旦确认(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保证金返还 | 6.《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账户。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币种) | 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1、意向受让方正式报名后,均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知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与受让方应依法自行办理标的转让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与意向受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5.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户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