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中路闲置空地资产租赁项目(变更)
2024-08-19
项目名称:鑫中路闲置空地资产租赁项目(变更)
项目编号:GP-C-ZL-2024376(376)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公告内容
信息披露日期:2024-08-19 至 2024-08-23
标的物名称:鑫中路闲置空地资产租赁项目(变更) | |||||||||||
项目编号: GP-C-ZL-2024376(376)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3日 | ||||||||||
标的情况简介:鑫中路闲置空地位于花溪大道中段中曹司鑫中路200米铁桥处,招租面积约:4000㎡(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未安装 | |||||||||
电 | □是 □ 否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一)承租方须独立筹措资金,负责标的物的全面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及硬化、管网建设等。若租赁期满或承租方提前终止租赁,承租方在场地上所投入的固定设施、设备将全部无偿归属于招租方所有。 (二)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三)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四)依照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装修方案需向招租方备案;如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施工,招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招租方投入的装修。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修建的设施、设备属承租方个人行为,若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七)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3.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4.在参与本次租赁活动中,意向承租方必须确保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亦需确认其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且未处于财政部门所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包括规定的处罚时间和地域范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具体地块用途由承租方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无偿向招租方移交本项目所有资产,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经营活动。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5年 (无免租期) | ||||||||
租金挂牌价 | 16.56万元/年(单价:3.45元/m2/月) | 租金自第三年起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 | 3万元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原则,租金的支付周期为年付,具体的支付方式将在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 |||||||||
交易保证金 | 3.3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3.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4.在参与本次租赁活动中,意向承租方必须确保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亦需确认其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且未处于财政部门所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包括规定的处罚时间和地域范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 5.意向承租方需现场踏勘,并和业主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经营人踏勘现场和业主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6、意向承租方须填写登记表,并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招租面积,对年租金的总额及租金单价分别进行报价。 7、交易保证金须知。 8、收费须知。 (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