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贵州银行遵义分行享有的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2021-05-14
项目名称:贵州银行遵义分行享有的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1-129
挂牌价格: 350万元
挂牌时间:2021-05-14 至 2021-05-20
标的名称 贵州银行遵义分行享有的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1-129转让底价35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1年5月14日挂牌截止日期2021年5月20日
公告周期5个工作日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仁怀市标的类别债权转让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茂高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203007221437325
                 债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内部审议或批复情况《关于对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债权非批量转让事项的批复》中,同意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处置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债权。

二、债权简况
债权公告信息债务人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2,992,884.44元
累计欠息3,564,367.28元
其他费用49,442.00元
债权合计6,606,693.72元
是否存在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660.67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一.债权简介:
   2013年8月27日,转让方贵州银行遵义分行下级分支机构与债务人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80017217812),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00元用于购酒,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年利率9.84%,并约定如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则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双方还约定如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自次日起对未按时偿付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履行借款交付义务。还款期限届满,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仅偿付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尚欠本金余额299.29万元,利息余额356.44万,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评估费等)人民币4.94万元。

二.担保情况:

2013年8月27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与保证人贵州省仁怀市世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M08002013000097),贵州省仁怀市世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为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诉讼情况:
  根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仁民初字第2679号,判决结果为:限被告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2,994,884.44元及利息(该款利息从2015年2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世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1,442.00元,由被告贵州省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世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2016年6月20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查封了贵州神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存放在仁怀市世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地下二号库房内的坛装白酒约50吨。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后评判,自行评判购买风险,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2.转让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3.重要提示:

(1)债权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其他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依据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后评判。

(2)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交纳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风险提示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受让方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4.在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根据卖方的要求约定)
受让方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

1.受让方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2.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3.受让人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5万元
交纳时间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6:00)
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纳方式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我所指定账户)
保证金交纳事项

1.意向受让方按标挂牌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转到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不超过3次。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C.终止信息披露。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自主报价方式交易标的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未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不得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进行协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报名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19196777
项目联系人:  时先生                          联系电话: 13984512338


图片关键词保证金须知.doc

图片关键词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自然人).xlsx

图片关键词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企业法人).xlsx

图片关键词意向受让申请书.doc

图片关键词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