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及苏文杰2户不良贷款债权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降价)
2024-05-20
项目名称: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及苏文杰2户不良贷款债权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4-015
挂牌价格: 609.52万元
挂牌时间:2024-05-20 至 2024-05-31
标的名称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及苏文杰2户不良贷款债权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降价)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609.52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5月20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5月31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江弘 | |||||||
注册资本 | 36496.1892万元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00215675515G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会议审议了《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债权资产非批量(01)号》经表决,一致同意《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债权资产非批量(01)号转让方案》。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1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及苏文杰 | ||||||
债权本金余额 | 1595.15万元 | |||||||
累计欠息 | 1390.17万元 | |||||||
其他费用 | 1.25万元(垫付费用) | |||||||
债权余额 | 2986.57万元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4年2月29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万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2月29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81.44万元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1、债务人苏文杰 2017年4月26日苏文杰向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18年4月25日到期未归还,截止2021年5月16日尚欠本金300万元、尚欠利息184.59万元。2017年5月15日苏胜祥向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18年5月14日到期未归还,截止2021年5月16日尚欠本金299.9996万元、尚欠利息179余万元。 由于债务人苏文杰和苏胜祥为父子关系,所获得的贷款均用于化肥经营,2021年6月29日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债务人苏文杰提出的贷款重组,将债务人苏胜祥的贷款本金重组到债务人苏文杰名下,重组金额为599万元,截止2024年2月29日,债务人苏文杰尚欠本金599万元,尚欠利息222.37万元。 2、债务人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获得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支行借款1000万元整,期限两年,截止2024年2月29日,债务人贵州省安顺市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尚欠本金996.15万元,尚欠利息1167.81万元。 二、担保情况: 1、债务人苏文杰 苏胜祥、苏文斌、李思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苏勇路、秦兴香提供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马鞍山路44号南方星城1栋1层12号、13号、14号(商业)做抵押,评估价值为500.8526万元。苏胜祥提供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五组1-3层(商住用房)做抵押,评估价值为283.3831万元。 2、债务人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 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已未经营)、苏文杰、王平平、苏胜祥、苏文斌、秦兴碧、李思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苏胜祥、苏文杰、苏文斌持有的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355万元股权做质押。 三、诉讼情况: 1、债务人苏文杰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依据贵州省安顺市求实公证处出具的关于苏文杰因借款一事所申请的(2022)黔安顺求实证执字第 38 号执行证书向安顺市西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处置,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因债权人不愿意以变卖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2022)黔0402执450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债务人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4日,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支行依据贵州省安顺市求实公证处出具的关于贵州省安顺兴碧农资有限公司因借款一事所申请的(2018)黔安求证字第2号执行证书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债权执行案件作出(2018)黔04执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8年9月6日,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支行以需要与被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执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黔04执29号案件的执行。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让条件的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农信系统内部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7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标的。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0000元或10000元的整数倍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申请方受让资格审核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竞价结果通知单》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8690737477 | ||||||||
张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5519196777 | ||||||||
龚经理(安顺农商银行) 联系电话 :18685303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