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2024-02-22
项目名称: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3-029
挂牌价格: 500万元
挂牌时间:2024-02-22 至 2024-02-28
标的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债权
标的类别债权挂牌底价500  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2月22日挂牌截止日期2024年2月28日
挂牌公告期     5   工作日发布渠道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肆佰陆拾柒万零肆佰元整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批准单位名称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决议或决策类型□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审议或批复情况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04期

二、债权简况
债权信息债务人名称六盘水盛炜焦化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余额7615818.16元
累计欠息17926388.93元
本息合计25542207.09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4年1月21日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评估机构贵州仁智恒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核准(备案)日期2023年2月26日
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21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5119270.00元
重要事项披露一、债权简介:
 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2010年6月2日与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水联农信借字(2010)第006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万元,2011年6月10日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与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水联农信展字2011第019号《借款展期协议书》,截止2024年1月21日,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尚欠本金7615818.16元,利息17926388.93元,本息合计25542207.09元。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担保情况:  
  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借款由六盘水鸿丰焦化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三、诉讼情况:
  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9月6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2013年10月10日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2014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0月10日我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水城盛炜焦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水城县滥坝镇尖山村的土地,土地面积31503㎡,2018年9月20日再次恢复执行,法院主持双方对土地进行议价,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要求我社撤回执行,2021年2月1日,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查封土地进行评估,但因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存在异议,未能处置查封土地,2022年3月3日恢复强制执行,法院未在执行期限内给与执行要求我社暂时撤回执行,2023年6月14日再次恢复执行,因法院处置查封土地时间较长,总结执行,查封土地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3日。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转让条件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在 2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受让条件的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自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最终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作为部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交易服务费相关缴纳时间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最终受让方自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补足交易服务费
缴纳账户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2181010001201100015343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行号 314701012181)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方式/自主报价方式交易标的。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标的。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规则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2.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申请方受让资格审核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竞价结果通知单》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电话 :15117427597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8690737477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阳光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 :15519196777